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8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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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劳社发200681号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辽宁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
2、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为
3、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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