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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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第二章 提醒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
2、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第三章 函询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
3、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再次函询后仍未
4、说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第四章 诫勉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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