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张斌抢劫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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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张斌,男,汉族,1994年7月31日生,北京第XX中学学生,住北京XX区XX号XX, 因本案于2009年3月18日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XX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祥,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北京市XX区XX,系上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XX号判决,对被告人张斌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错误。一是案件参加人员认定错误,二是案件起因认定错误,三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是对主犯的认定错误。案件参加人员认定错误:公诉机关认定的20
2、09年4月21日和2009年5月12日在XX区XX发生的两起行为,参加人员有李渊(已成年)、刘海(16岁)、张斌(14岁)、张小斌(14岁),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本案主犯李渊不予追究,放任不抓捕,法院对主犯李渊更是只字不提,认为事情的发生是刘海、张斌、张小斌三人所为,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量刑的重大错误!案件起因认定错误:案情很简单,两起案件的发生,起因均是李渊因要回山东老家,缺钱花,才邀约了刘海、张斌、张小斌三人实施抢劫行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的起因未作任何认定,法官甚至都不知道也没有问过案件的起因,又如何能作出合法的定罪和量刑?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试图以“结伙抢劫”来混同涉案人员
3、的行为,是非常不科学不实事求是的。本案中,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是每个人的行为和心理以及主观恶性都是不同的。谁提出抢劫故意?李渊。谁指定XX为抢劫地点?刘海。谁主要实施行为?李渊、刘海。抢来的钱去哪里了?大部分被李渊拿走作为回山东老家的车费了。这些问题,法院没有作任何认定!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刘海确定对后与其对话,骗取手机,之后又翻对方的包拿到钱,而张斌、张小斌只是跟在这两个较大的孩子后面,这些都有刘海以及两位被害人的笔录可以证明!对每个人的行为不进行详细认定,不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而以“结伙抢劫”笼统概括,是非常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是得出不公正判决的原因之一。主犯认定错误:本案中,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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