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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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特征码 VkFDzYliSrclRbsRbhgY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 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 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新修改的xx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 20XX 年 2 月 2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3 月 8 日起施行。 3、 xx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含个体
2、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 单位 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4、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 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 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5、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第 2 页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况。 6、在女职工人数达 25 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 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
3、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 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 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7、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 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 zd 规规定的 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 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9、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0、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 原工资标准发
4、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 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 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1、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 第 3 页 时间内给予其 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 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12、婴儿满 1 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结构确诊为体弱儿 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间的女
5、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 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14、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 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指定医 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15、女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 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 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 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
6、 调整其工作岗位。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 第 4 页 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8、用人单位每 1 至 2 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 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19、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 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 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 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 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21、省财
7、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 通知 (鄂财行发20XX10 号)中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 月 20 元。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并有 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 2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
8、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 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 第 5 页 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25、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7、 xx 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 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
9、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28、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0、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 31、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揭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 6 页 计划。 3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和文化
10、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 国家机关的 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 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 15%以上。 35、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 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 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 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37、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 员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8、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 安全卫生、计
11、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有妇女组织代 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3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 义务教育。 40、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 划地组织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 妇女就业、创业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41、各单位在晋级、晋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国家退休 第 7 页 政策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 提前或延期退休。 42、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 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年幼、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 女性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43、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的行为
12、。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妇幼卫生保健设施, 鼓励和提倡婚前医学检查。 45、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 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部门投诉。 46、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 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 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利益。 47、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48、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 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13、学习和工作。 49、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 8 页 50、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 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51、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 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52、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 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53、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 于 20 周
14、岁。 5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 到法定婚龄的。 5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 责任的义务。 56、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7、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 第 9 页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 以少分 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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