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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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审科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科室。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上级相关部门
2、统一指导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内审科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第七条 内审科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工作。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八条 内审科对本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规章制度;(二)编制工作发展规划;(三)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四)落实工作职责;(五)组织质量评估;(六)开展培训交流;(七)法律、法规
3、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内审科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作办法和流程;(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三)重大政策执行、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六)合同审计;(七)其他审计。第十条 内审科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一)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二)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三)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
4、准,予以暂时封存;(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七)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第十一条 内审科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内审科针对重点审计内容开展审计,审计内容及周期由内审科结合工作规划、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内审科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反映。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部门管理需要,设置内审科,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十四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审科,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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