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矿业法新矿业法律中文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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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尼 2009年第4号法律矿业法考虑到:a, 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产为不可再生资源,对人们生活需求十分重要,因此必须由 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国家经济的附加值,实现人民公正、福利和繁荣;b, 采矿活动在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地方建设提高附加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c,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旧的 1967年矿业法已不再适用,需要对法律条例进行 修正,以实现独立、自主、透明、高效地矿业监管;d, 基于 a、b、c 三个方面的考虑,需出台新的矿业法参照:1945年基本宪法第 5条第 1节、第 20条及第 33条第 2节和第 3节由国会 和 总统联合批准特出台矿业法第一章 名词解释第1条该法涉及到的名词解释:1、采矿
2、指针对矿物和煤炭的调查、加工及经营活动的所有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活 动,包括调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设、开矿、加工、提炼、运输、销售 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活动。2、矿物:指在自然界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物理及化学特征的呈规则晶体状或块状的 无机物混合体。3、煤炭:指自然中形成的碳化有机混合物。4、矿物开采:指针对块状或粉状的矿物综合体的开采活动,但不包括地热、石 油、天然气和地下水在内。5、煤炭开采:指针对土地中包括沥青块、泥炭等碳化混合物的开采活动。6、采矿经营活动:指针对矿物和煤炭的调查、加工及经营活动,包括调查、勘 探、可行性研究、建筑、开矿、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 活
3、动。7、采矿许可证:指授权进行采矿活动的许可。8、勘探许可证:指授权可进行调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的许可。9、采矿生产运营许可:指勘探许可执行完之后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10、人民采矿许可证:指授权在人民矿区有限制区域内进行有限制投资的商业采 矿活动许可。11、特别采矿许可证:指授权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进行采矿活动的许可。12、特别勘探许可证:指授权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进行调查、勘探及可行性研究 活动的许可。13、特别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在特别勘探许可证执行完之后,授权在特别采矿许 可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14、调查:指采矿活动中对矿区地理状况和含矿特征进行调查的阶段。15、勘探:指获取矿样
4、地点、外形、三维、分布、质量和能量资料及环境方面详 细资料的活动。16、可行性研究:指获取与采矿的商业和技术层面可行性的具体资料的活动,包 括采矿前后对环境影响的分析。17、生产经营活动:指包括矿区建设、开采、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根据可 行性研究预备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矿活动。18、矿区建设:指采矿活动中建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的阶段,包括环境保 护措施的建设。19、开采:指采矿活动中进行生产矿物或煤炭及其附生品的阶段。20、加工和提炼:指为提高矿物质量和/或利用附生品而进行的活动。21、运输:指将矿物从采矿区或加工厂运至交付地点的活动。22、销售:指将开采所得矿物卖出的活动。23、企业:指
5、根据印尼法律成立、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业公司。24、矿业服务:指与采矿业相关的辅助服务。25、环境影响分析:指在决策时需考虑到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分析。26、环境恢复:指在采矿期间将环境进行改善和恢复使其能够发挥原有作用的活 动。27、采后活动:指采矿活动或某一阶段采矿活动结束后,根据矿区情况持续进行 有计划的、系统的环境恢复活动。28、民众脱贫纲领:指努力提高民众能力使其生活水平更高的活动。29、矿区:指不受行政划分制约的蕴藏矿物的区域。30、商业采矿区域:指矿区中已拥有完整地理资料和信息的区域。31、商业采矿许可区域:指划给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32、人民矿区:指矿区中进行人民采矿活
6、动的区域。33、国家储备区域:指矿区中为国家特殊战略利益而储备的区域。34、特别采矿区域:指国家储备区域中可利用来进行开采的区域。35、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指划给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36、中央政府:指根据 1945年宪法进行执政的印尼共和国总统,以下简称政府。37、地方政府:指省长、县长、市长及地方政府执政系统其它成员。38、部长:指主管矿业的政府部门部长。(在印尼即为矿物能源部 Departmen Energi dan Sumber Daya Mineral)。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2条矿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a、有益、公正和平衡;b, 维护国家利益;c, 积极参与、透明及可说明性
7、d, 对环境友善第3条持续支持国家发展,该法制定的目标及任务为:a, 保障采矿活动成效并对其进行监管;b, 保障采矿活动对环境有好;c, 保障矿物等原料供应国内需求;d, 提高国家竞争力,使其能够在国家间、区域间和国际进行竞争;e, 提高当地民众、当地政府和国家收入,并创造工作岗位提高人民福利;f, 在采矿活动中保障法律的确定性。第三章 矿产监管第4条1、矿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人民福利。2、1 中所述的矿产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第5条 1、为保障国家利益,中央政府在与国会咨询之后,可出台优先保障国内需求的矿 业政策。2、保障国内需求可通过限产和限制出
8、口来实现。3、如实施 2 中所述的限产措施,中央政府有权制定每个省份每年每种矿物的产 量。4、地方政府必须遵守执行由中央政府制定的限产政策。5、关于中央政府为保障国内需求而进行限产和限制出口的进一步规定由政府条例 来管理。第四章 矿产监管权限第6条1、中央政府的权限:a, 制定国家政策;b, 制定法令法规;c, 制定国家标准、指南和准则等;d, 国家矿物与煤炭开采许可系统的制定;e, 在与国会协商及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开采矿区;f, 对跨省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 解决和监督等;g, 开采生产活动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 导
9、冲突解决和监督等;h, 矿物开采环境破坏直接影响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 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i, 特别勘探许可及特别生产操作许可的发放;j, 对已造成环境破坏及不良开采的由地方政府发放的采矿许可进行重审;k, 生产、销售、利用和转换政策的制定;l, 合作、协作及民众致富政策的制定;m, 矿物开采的国家非税收性收入方案的起草和制定;n, 对地方政府实施的矿物开采管理进行监督;o, 辅导和监督地方矿物开采规定的制定;p, 根据开采区域及国家储备区域确定需要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q, 在国家层面对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r, 开采后对矿区环
10、境恢复的辅导和监督;s, 在国家层面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t, 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u,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中央政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管治能力;2、中央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7条1、省政府的权限:a, 制定地方法律法规;b, 对跨市/县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 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c, 开采生产活动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 4 英里但不到 12 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 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d, 采矿直接环境影响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 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e, 在其
11、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f, 对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g, 对省内矿产资源进行统计;h, 提高省内开采活动的附加值;i, 在开采活动中提高民众参与权,并关心环境保护;j,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矿区炸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发放许可;k, 将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 各县市报告;l, 将产量、国内销售及出口等信息资料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各县市报告;m, 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监督和辅导;n,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2、省级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8条1、市/县政府的权限:a, 制定地
12、方法律法规;b, 对在市/县领域内开采或离海岸线不到4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 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c, 开采生产活动位于市/县内或离海岸线不到 4 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 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d, 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e, 对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f, 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g, 在采矿过程中实现民众致富,并关心环保问题;h, 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i, 将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省 长报告;j, 将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资料信息向部长和省长汇报k, 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
13、监督和辅导;l,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2、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第五章 矿区第9条1、矿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是决定采矿活动的基础。2、1 中所述的矿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与国会咨询后决定。第 10 条第 9 条第 2 节中所述的矿区的确定在实施时:a, 须透明、多方参与并负责任b, 综合考虑相关政府机构、民众等各方的意见,以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因 素,并要有环保概念c, 要关注地方积极性第 11 条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确定矿区时,必须要进行矿产调查和研究。第 12 条第 9 、10 和 11 条所述矿区确定更进一步的规定,如限制、
14、面积和决定机制等将以 政府条例的形式进行管理。第 13 条矿区包括:a, 商业采矿区域b, 人民矿区c, 国家储备区域第14条1、商业采矿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向国会递交书面文件后确定。 2、上面 1中所述的协调是指中央政府根据所拥有的资料信息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 协调。第 15 条 在商业采矿区域的确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将部分权限下放至省级 政府。第16条 一个商业采矿区域含有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可跨 省、跨县/市或全部位于一个县/市。第 17 条 金属类矿物和煤炭商业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要求标准 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第 18
15、条 确定一个商业采矿区域的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所需条件包括: a, 地理位置b, 区域保护准则c, 环境承受力度d, 矿产资源的最优化e, 人口密集度第 19 条 商业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第 20 条 人民采矿活动可在某一人民矿区进行。第 21 条 人民矿区由县长/市长与当地地方议会咨询后确定。第 22 条确定人民矿区的条件要求为:a, 在河中或河两岸间有次生矿储存;b, 在最深 25 米处有初级金属矿物或煤炭储存;c, 岩心土,冲积平地和故河土;d, 人民矿区最大面积为 25公顷;e, 指明将要开采的矿种;f, 该区域上的人民采矿活动已经至少进行了15年。
16、第 23 条在确定人民矿区时,县长/市长须向民众公开发布有关人民矿区计划的通知。第 24 条已进行人民采矿活动但未被确定称为人民矿区的区域应优先被确定为人民矿区。第 25 条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准则和程序等将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第26条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条件要求和机制等将由市/县条例作进一步的规定。第 27 条1、为保障国家战略利益,中央政府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并充分考虑地方积极性,确 定国家储备区域作为特定商品的储备,确定保护区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特定种类商品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可部分开发利用。3、作为保护区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国会批准后,可设置时限。4、上面 2和 3中
17、所述的将要开发利用的区域,状态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 第 28 条在将国家储备区域部分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时,须考虑以下因素:a、满足国内工业原料及能源需求b、国家外汇来源C、设施缺乏的地区状况d、有发展成为经济增长中心的潜力e、环境承受力度f、利用高科技和大额资本第 29 条1、将要开发利用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2、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开发利用须持有特别采矿许可证。第 30 条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可包括一个或多个位于跨省或跨县/市或仅一个县/市之内的特别 采矿许可区域。第 31 条金属类矿物和煤炭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资 料、信息和条件
18、要求,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第 32 条确定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特别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条件要求为:a, 地理位置b, 保护准则C, 环境承受力度d, 矿产资源的最优化e, 人口密集度第 33 条关于特别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进一步的政府条例规定。第六章 采矿第 34 条1、采矿可分为:a, 矿物开采b, 煤炭开采2、矿物开采又可分为:a, 放射性矿物开采b, 金属类矿物开采c, 非金属类矿物开采d, 石头开采第 35 条采矿活动可通过持有:a, 商业采矿许可证b, 人民采矿许可证c, 特别采矿许可证第七章 采矿许可证第 36 条1、商业采矿许可包括两个阶段:a, 勘探许可b,
19、 生产经营许可2、勘探许可持有者与生产经营许可持有者可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勘探和生产经营活 动。第 37 条商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a,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全部位于一个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发放;b,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一个省内的县/市,则由省长发放;c, 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省,则应由部长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的建议之后,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发放。第 38 条商业采矿许可可颁发给:a, 企业b, 合作社c, 个人第 39 条1、上面第 36条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公司名称b, 区域面积和位置c, 整体规划d, 投资保证e, 投资资本f, 活动阶段时间的延长g, 勘探许可证持
20、有者的权利与义务h, 活动阶段有效期i, 行业类别j,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k, 税务l, 纠纷的解决m, 固定费用和勘探费用n, 环境影响评估2、上面第 36条中所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公司名称b, 区域面积c, 矿区位置d, 加工与提炼位置e, 运输与销售f, 投资资本g, 许可证有效期h, 活动阶段有效期i, 征地问题的解决j, 环保,包括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k, 环境恢复及采后活动的保证金l, 许可证的延长m, 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n, 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o, 税务p, 国家非税收性收入,包括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q, 争议的解决r, 工作安全与健康
21、s, 矿物及煤炭的保存t, 国内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使用u, 采取良好的采矿经济与技术措施v, 印尼员工的发展w, 矿物及煤炭资料的管理x, 矿物及煤炭采矿技术的使用、吸收及发展第40条1、第 36条中所述的采矿许可证适用于矿物及煤炭2、许可证持有者如在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内发现其它矿种,可优先进行开发利用3、如许可证持有者欲开发利用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须根据其权限划分向部长 或省长或县长/市长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4、对于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许可证持有者亦可表明没有开发利用的意愿。5、无开发利用意愿的许可证持有者须看护在区域内的其它矿种,防止被其它各方 利用。6、如发生 4和 5的情况,新的采矿
22、许可证可颁发给其它各方。第 41 条该采矿许可证不可作为它用。第 42 条1、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8年时间。2、非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可给予3年时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类矿物可给 予最多 7年时间。3、石块矿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3年的时间。4、煤炭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 7 年的时间。第 43 条1、在勘探活动和可行性研究活动中,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在挖取矿样后须向许可证 发放部门报告。2、如 1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如欲销售矿物,必须申请许可后方可进行运输 和销售。第 44 条上面第 43条第2节所述的许可,根据其权限划分,由部长或省长或县长/市长颁 发。第 45 条上面第 43条中所
23、述的挖取的矿物和煤炭要征收生产活动税费。第46条 1、每个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均可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勘探的后续活 动。2、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金属类矿物或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拍卖结果可 颁发给公司、合作社或个人。第 47 条1、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10年; 2、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1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5年;3、特定种类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20 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10 年;4、石块矿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5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 5年;5、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 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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