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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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下发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省厅在总结历年新农合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统一制定了三套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12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60元,分别比上年提高20元。对地方提高的20元,按照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规定“财政困难的地方可以分两年到位”的精神,经研究,结合
2、我省实际,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提高10元。这样,2010年我省筹资标准为13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5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2011年为15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2010年和2011年地方财政增加的10元,将由省、市、县三级合理分担。二、基金分配及使用(一)家庭账户基金 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未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地区,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4元计入;不得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家庭账户。(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3、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可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四)基金使用范围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将预防接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为基金支出范围。在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地区,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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