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工信信息〔2023〕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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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依据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厦工信信息2022)284号),现制定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有效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质量和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
2、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和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付费使用政务信息化服务的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立项评审,是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和预期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的过程。第四条市工信局(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是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机构。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在项目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市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信息中心应做好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跟踪协调,建立专人负责与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过程中专业性或辅助性工作,市信息中心应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评审
3、应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主要过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预审、专家评审、造价评估、异议处理、立项批复、立项监督等。第七条立项评审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一)连通类: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思路,推进跨部门、跨领域和跨层级系统互连互通、共建共享和协同联动的项目。(二)整合类: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领域一平台”建设模式,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建设的项目。(三)数据类:有效实现数据生成、汇聚、共享和开放,发挥数据赋能、赋值和赋智作用,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的数据开发利用项目。(四)增效类:创新治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决策水平,提升政府社
4、会治理、经济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五)安全类:增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提升重要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的项目。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工作通过“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记录,应及时上传过程文档和更新进度信息。项目各方应对提交文档的真实性负责,需盖章或签字的应扫描后上传。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分为年度集中申报和季度滚动申报两种方式,申报过程包括需求申报和方案申报两个阶段。第十条已上线系统未按规范流程完成验收的,或未按数据管理规定登记数据目录和汇聚数据资源的,或未按绩效评价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原则上不得巾请系统升级、改造、扩建或新建。第十一条需求申报阶段
5、各申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报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议书。对已纳入数字厦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方案申报阶段。市信息中心组织专业力量调研项目需求,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紧要性,与申报单位业务工作的契合度,与已建系统的延续关系及连通、整合情况,以及项目适宜的建设模式(统建或自建)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项目需求审核意见。项目投资运营机构可参与统建模式项目的调研。项目需求经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反馈中报单位。第十二条方案巾报阶段。通过需求审核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采用自建模式的,由巾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采用统建模式的,可由投资运营机构协助申报单
6、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本系统一级预算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其中,投资估算100O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同步完成数据资源预登记。市信息中心对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如需核实或补充,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善,符合要求的进入项目预审。第三章项目预审第十三条项目预审,是指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内部专家小组,对项目建设方案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进行技术审核的过程。预审重点内容包括:(一)拟建项目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支撑情况;(二)拟建系统与本部门已建信息系统或其他部门信息系统的关系;(三)拟建项目是否属
7、于重点支持类型;(四)拟建项目预期产生的应用成效;(五)项目预算合理性及明细与建设内容对应情况;(六)申报单位政务信息化绩效评价情况。市信息中心形成的项目预审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反馈申报单位。第十四条通过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预审的意见、建议编写响应说明,修订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内容,报市信息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后,提交专家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如确有建设必要,申报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可重新编写方案,半年后作为新项目进行申报。第四章专家评审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市信息中心组织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对项目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和预期应用成效等进行综
8、合审查的过程。专家评审流程包括项目分组、专家抽取和评审会议。第十六条项目分组,由市信息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单位、业务方向等内容进行分组。第十七条专家抽取,由市信息中心按照“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相符”原则,从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抽取过程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处室监督。抽取时间一般应当在评审会议前一天进行。因项目实际需要,经业务处室同意且监督处室无异议,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和投资资金规模确定。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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