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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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附件:2.河南省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附件1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产水泥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和
2、审批。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二)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应设计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
3、每年每月“本月接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5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
4、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才非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3)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4)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
5、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五)技术工艺和生产过程要求1 .水泥缶(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不小于2500吨/天(河南省“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豫环委办20224号),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
6、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要求。2 .预处理(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
7、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收集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5)危险废物
8、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3.厂内输送(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
9、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收集处理后排放,废气收集应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应满足防腐、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相应行业有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时,废气污染处理技术应满足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3 .固体废物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火法冶炼或湿法冶炼等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冶炼渣、浸出渣、收尘灰、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置。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10、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其中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有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在有明确鉴定结果前参照危险废物管理。4 .噪声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有关要求。(七)分析化验与质量控制要求1.实验室能力经营单位应建立与收集利用处置工艺相配套的实验室,评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6.配套设施6.2视频监控及“装树联”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计量
11、称重设备、贮存区域、转移路线、上料区域、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理设施等重要设施所在区域,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实现对危险废物接收、入库、出库、转移、利用全过程跟踪。现场核查视频监控设置情况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1现场核查本条为鼓励性要求视频记录应采取硬盘或云盘方式存储可查,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查看视频记录保存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现场核查6.3计量称重设备要求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
12、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对照环评报告、设计、施工资料等;现场核查计量设备准确性、记录完整、准确性6.4信息化监管要求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现场核查7.技术工艺7.1工艺要求物化处理:采用密闭的破碎、分选等处理装置,破碎、分选等产尘工序应设置集气措施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等方
13、式密闭储存,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其他干渣堆存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物化处理场地要防风、防雨、防晒,并具有防渗功能,根据需要设置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装置等。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或同类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采用非本指南推荐工艺的,国内应有同类已建成并投运项目,其重金属回收率、产出产品质量和二次污染等指标应不劣于本指南提到的工艺。评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7.技术工艺7.
14、1工艺要求湿法提炼工艺: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硫渣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回收处理。建立完善的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湿法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尽可能回用于生产,如需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及其他外排废水须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酸雾等废气应密闭收集经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内墙面和天花板采取防腐措施;湿法提炼设备及污水系统应具备防腐防渗措施。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或同类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采用非本指南推荐工艺的,国内应有同类已建成并投运项目,其重金属回收率、产出产品质量和二次污染等指标应不劣于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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