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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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
2、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第五条 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
3、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4、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
5、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第九条 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即时返还的;(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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