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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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第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
2、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追究第六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第六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
3、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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