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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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成教发201210号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直管)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与学校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平台,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家长委员会,是构建“三位一体”育人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家长委员
2、会,有利于改善家校关系,促进家校和谐,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家长委员会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一)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家长委员会是对学校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咨询的自治性组织。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根据学校自身特点、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坚持科学、务实、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区(市)县可建立区域性的家长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的家长委员会工作。(二)家长委员会的权利1.知情权。即知悉、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3、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学校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等。2.参与决策权。即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就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食堂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3.评价权。即对学校、校长、教师考核评价的权利。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评价机构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考核评价工作。4.质询权。即向学校进行质疑或询问的权力。以书面方式与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就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等问题进行质询。5.监督权。即监督学校及校长、教师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对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4、三)家长委员会的义务1.维护学校和谐发展的义务。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2.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及支持。3.整合资源支持学校的义务。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及时向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
5、建议,与学校共同深入推进素质教育。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义务。主动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保持横向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及社会环境。5.开展家长教育工作的义务。拟定家长学校工作方案,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三、家长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一)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任职条件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按照不低于班级人数20%的比例推举产生;年级、学校及区(市)县家长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各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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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 教育局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完善 中小学 幼儿园 家长 委员会 建设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