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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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 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 业务工作手册 、薪酬制度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 追究责任:(一)在对
2、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 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 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 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 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 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 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他较大担
3、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 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 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 人、项目审批人。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 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
4、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 “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 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 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A 角。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 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 司规定;(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 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 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
5、担保事项实施情况 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 险;(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 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 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 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B 角。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 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 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 进行执行控制管
6、理的业务人员。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 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 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 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 调与监督。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 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 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 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 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
7、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 事会成员。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 审批和执行控制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 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 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 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 主要责任,签署 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
8、担保”的担 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 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 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 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 保仍要负主要责任, 项目协办人、 项目审查人、 项目评审人、 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 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 任。(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 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
9、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 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 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 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 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 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 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 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 保项目的次要责任。(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 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担 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 担保项目无责任。(七)项目审批人对
10、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 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 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 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 或免除责任。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 决议;(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 议;(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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