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国有公司总支部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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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总支部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第二章 议事规则第三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第四条 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
2、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第三章 会议主要内容第五条 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第六条 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第七条 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第八条 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第九条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第十条 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议题内容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一) 议题提
3、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二) 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 ( 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 ,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三) 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第十三条 议题的收集和确定(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二) 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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