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的演化与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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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的演化与特征 以下为学术堂为大家提供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的演化与特征,如该篇不是您所需要的,可下拉到本页底部,查看更多!摘要: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ETA) 投资章节代表了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考虑到欧盟和加拿大经济体量和规则话语权, CETA投资章节将会对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采用文本分析方法在对CETA投资章节条款的创新改变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其主要特征, 并以此为据对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关键词: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 投资仲裁;从国际缔约实践
2、来看, 国际投资协定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IIA) 主要包括双变投资条约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 和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中的投资章节。国际投资协定作为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世界基础设施建设至关重要。当前, 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并不平稳, 上一年度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总额整体下降2个百分点1, 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则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相较于美国撤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3、Agreement, TPP) 谈判2、美欧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 谈判前景堪忧3、中美BIT谈判陷入僵局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推迟协议达成时间5, 欧盟在国际投资协定制定进程中一路顺畅, 近年来先后缔结了包含完整投资章节的欧盟-新加坡FTA、欧盟-越南FTA和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4、 CETA) , 引领了国际投资协定规则发展的新趋势。虽然欧盟-越南FTA投资章节在体系和内容上更为完善, 但是考虑到加拿大的经济体量和政治地位, CETA投资章节的缔结历程和条文内容对判断国际投资条约未来发展趋势的参考意义更大。CETA是欧盟和加拿大在2013年10月达成政治共识之后以极高效率完成的重要自由贸易协定, 涵盖了经贸领域的各个方面。2014年8月, 双方结束第一阶段谈判, 并于当年9月公布了协定文本 (下称CETA (2014版) ;) ;2016年2月, 双方结束对CETA (2014版) 的法律复核, 并公布了过审版本 (Legally Reviewed Text, 下称C
5、ETA (2016版) ;) .CE-TA的目标是增加双边贸易与投资流动性的同时促进双方在国际经济不稳定的背景下保持经济增长, 该目标直接来源于欧盟于2010年制定的2020战略 (Europe, 2020) 提出的通过外部竞争和参与到开放公平的国际市场当中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本文将在审视CETA (2014版) 和CETA (2016版) 中投资章节的重点调整内容的基础上对CETA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 就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及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一、CETA投资章节演化历程(一) CETA (2014版) 投资章节CETA (2014版) 投资章节作为欧盟成立之后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投资
6、协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既是欧盟经贸政策统一的标志性起点, 也是对过去固有投资保护协定模式的深刻变革。CETA (2014版) 并未采取欧洲国家之前广泛采用的简化版投资协定, 而是积极借鉴以美国BIT范本 (2012) 为代表的美式投资协定并在其基础上进行重大调整。一方面, CETA通过尽可能将投资保护标准明确化, 从而尽力保障政府的管制权利行使在落实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不会受到阻碍。第一, 第8.1条 (定义) 将邮箱公司; (或称壳公司;) 完全排除在条约规定的投资者之外。第二, 第8.7条 (最惠国待遇) 首次申明所谓待遇;既不包含 (加拿大或者欧盟盟内国家所签订的) 其他协定中规定的实体
7、性条款和争端解决程序。第三, 第8.10条 (投资者与涵盖投资的待遇) 将过去笼统规定的投资者与投资的待遇标准进行了闭合式细化, 明确将公平公正待遇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FET) 的违反限定在拒绝司法、根本性违反正当程序、明显武断、基于明显错误理由定向歧视以及虐待投资者, 严格限制了仲裁员对FET的自由裁量空间。第四, 第8.12条 (征收) 和附件8-A对间接征收的内涵、外延、分析模式都做出了明确限制。另一方面, CETA (2014版) 力求打造高效、公正和透明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解决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
8、ment, ISDS) 制度, 并使用精确而详细的条文语言增强协定的约束力并限定其解释空间, 妥善平衡了缔约主体与仲裁庭、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制度与整体争端解决效率这三大矛盾, 并且直接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在透明度规则方面的最新成果。从平衡缔约主体与仲裁庭的权力边界来看:第一, 第8.39条 (最终裁决) 规定仲裁庭只能在实际造成损失的限度内裁决损害赔偿而不能裁决政府撤销措施, 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又不支持政府撤销自身具体/抽象行政行为。第二, 第8.3
9、1条 (适用法律和解释) 申明仲裁庭应当根据国际法原则适用协定条款。第三, 第8.31条 (适用法律及解释) 项下第8.31.3款规定联合委员会 (CETA Joint Committee) 对协定条款具有可以溯及既往的最终解释权。第四, 第8.38条 (非争端方) 规定仲裁庭应当受到非争端一方国家对协定做出的解释的约束。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角度来看:第一, 第8.18条 (适用范围) 规定ISDS仲裁请求不能仅以投资者利益受损为诉因, 还须指明相关措施违反特定的条款义务, 这些条款义务被明确限定在非歧视待遇条款和投资保护条款中, 包含投资准入在内的投资设立条款并不能获得适用。第二, 第8
10、18条 (适用范围) 项下第8.18.3款还通过排除刻意制造连结点的做法限制了投资者选购法院;的投机行为。第三, 第8.39条 (最终裁决) 项下第8.39.5款申明应当由败诉方支付仲裁费用, 彻底改变了过去国际投资协定对诉讼费用承担的模糊态度, 防止出现赢得仲裁一方反而支付或分摊仲裁费用的情况发生。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角度来看:第一, 第8.19条 (磋商) 第8.19.6款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3年, 这种时效规定充分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的条约实践。第二, 第8.20条 (调解) 明确建立了一个框架性调解规则, 鼓励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第三, 第8.22条 (仲裁申请提交的程序及其他要
11、求) 和第8.24条 (其他国际协定程序) 申明投资者不能同时在CETA投资仲裁庭和国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寻求救济并利用平行程序从中渔利, 以防双重救济和矛盾裁判。第四, 第8.32条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之诉) 和第8.33条 (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之诉) 共同建立了CETA投资章节项下的双层结构快轨程序, 政府可以投资者的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为由提出反对意见, 仲裁庭应当在更短的法定期间内完成裁决。(二) CETA (2016版) 投资章节CETA (2016版) 相较于CETA (2014版) 的投资章节, 在实体层面继续强化保护政府的管制权利, 努力抑制可能导致政府慑
12、于国际仲裁而不敢积极施政保护公共利益的寒蝉效应;.除此之外, 改动主要集中于第六节 (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 , 即程序层面。程序层面的改动继续在平衡争端双方利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提高透明度三方面加力。首先, 从平衡缔约主体与仲裁庭之间的权力边界来看, CETA (2016版) 对整个ISDS进行了颠覆性调整, 从投资仲裁制改为投资法院制, 核心要旨在于限制投资者在任命仲裁员 (Members of The Tribunal) 方面的意思自治, 增强裁决一致性和投资规则可预见性。第一, 在仲裁庭的结构设置方面, CE-TA (2016版) 对第8.27条 (仲裁庭的组成) 进行了重大调
13、整, 放弃了传统仲裁模式而改为拥有固定仲裁员的永久仲裁庭模式, 永久仲裁庭将由15名具有国际公法背景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构成, 具体案件则由其中三人组成仲裁小组进行处理;此外, CETA (2016版) 在CETA (2014版) 第X.42条 (委员会) 对未来规定上诉机制的开放性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8.28条 (上诉庭) , 上诉庭的法官与国际法院法官的任职要求完全相同, 并受到更严厉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与此相应, 第8.43条 (合并审理) 中第8.43.7款和第8.44条 (服务与投资委员会) 也做出相应修改。第二, 关于备受争议的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问题, CETA (2016版) 新增了第
14、8.30条 (职业道德) , 对仲裁员应遵守的具体职业道德纪律和仲裁员更换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三, 关于法律渊源, CETA (2016版) 在第8.31条 (适用法律及解释) 中增加了第8.31.2款, 在CE-TA (2014版) 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法原则适用协定条款的基础上继续申明国内法仅能作为法律事实而非法律渊源其次, 多边投资法院制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Court System, MICS) 的设计方案在CETA (2016版) 第8.29条 (建立多边投资仲裁庭和上诉机制) 中初现端倪。规定一旦多边投资仲裁庭及上诉机制建立, 联合委员会应当做出过渡安排并决
15、定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交由该机制来处理。再次, 从平衡投资者与国家方利益角度来看, 集中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条款的增加上。CETA (2016版) 在第六节第8.19条 (磋商) 中增加了第8.19.3款 (中小企业参加磋商的变通方式) , 允许中小企业使用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磋商以降低争端解决成本;在第8.39条 (最终裁决) 中增加了第8.39.6款, 规定联合委员会为减免自然人和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而订立补充规则。复次, 从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角度来看, CETA (2016版) 对仲裁期间做出了进一步非约束性限定。CETA (2016版) 在8.39条 (最终裁决) 中增加了第8.39
16、7款, 规定审理期限为两年并可由仲裁员附理由延期。最后, CETA (2016版) 对CETA (2014版) 中出现的一些表述形式不当之处进行了更新、调整和删减。二、CETA主要特征分析综合CETA (2014版) 和CETA (2016版) 的修订情况, CETA投资章节在实体和程序层面做出了更加详尽和完善的调整。第一, 语言精确详实而封闭, 实体条款内容在最大限度下得到完善与加强。CETA投资章节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努力通过详实的语言完整描述相应规则, 在实体条款方面更是尽量力求规则周延闭合。最明显的体现当属第8.10条 (投资者与涵盖投资的待遇) 项下对FET的规定, 该条款的基本框架虽
17、然来自于美国BIT范本 (2012) , 但是在条款内容设置上并未沿用其对国际习惯法的引用和对FET情况的非穷尽的例举方式, 而是直接排他性地列举了CETA认可的FET的五种基本情况, 尽力杜绝任何滥用FET的可能。这种语言的精确详实借鉴于美国BIT范本 (2012) , 但是其中保守封闭的待遇安排却是欧盟对过去投资协定赋予仲裁庭裁量空间过大的主动回应, 同时也是其防止再次出现过去ISDS判例中政府在FET折戟的防微杜渐。当然, 这种精确详实和封闭的特征并没有走向极端, 例如, CETA投资章节对第8.10条 (投资者与涵盖投资的待遇) 中分别出现的明显武断;和多处出现的必要的;等标准并没有做
18、出解释, 而是留给仲裁庭具体裁量。第二, 机制条款较为完善, 投资法院制度独树一帜并且具有多边化潜力。CETA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建立了一种以常设的仲裁庭和上诉庭为主体的二审终审的双边投资法院制度。仲裁庭的人数、任期、选拔标准和职业道德都受到了严格限定, 欧盟和加拿大双方政府在最大限度内对案件裁决方式发挥出了更强大的控制能力;6.近年来, 学界和实务界对传统投资仲裁机制不断进行检讨, 一方面批评仲裁员自由切换仲裁员-律师;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探讨ISDS的上诉机制的可能性7.CETA的投资法院制正是对上述检讨的认可与回应。而规定了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过渡性条款则为未来整合碎片化投资
19、法制、建立全球统一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了制度通道。此外, 联合委员会也扮演了相当于权力机构的重要角色, 既要接受服务与投资委员会对修改和解释规则提案, 又要绸缪多边投资仲裁庭和中小企业问题的规则迭代, 还要最终决定常设仲裁庭的人数增减、主席轮替、财务等根本性机制问题以及一些基本程序问题。而在联合委员会发挥上述重要作用的过程中,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秘书处也被授予了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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