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移装过户停用启用大修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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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 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 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及 时正确地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提高特种设备信息化动 态管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 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 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 更名的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过户、 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及使用单位更名,配合
2、施工单 位进行特种设备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申请特 种设备变更登记。第四条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改 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并申报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五条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过户、 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备案及使用单位更名等手续, 接受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如实变更 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中设备的信 息和状态。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特检院”)负责开 展责任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 检验,完善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中设备的相关状态。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
3、行政区域内的移装:(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设备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 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有设备 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申请移装的特 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 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 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经监督检
4、验合格后, 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所需材料和原登记文件,到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申请移装变更登记。(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 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移装:(一)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 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苏州市特种设备过 户、停用、启用、注销、移装及使用单位更名登记表 (以 下简称“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 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
5、签发特种设 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 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 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 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 记录移装信息。注册代码保持不变,以实现与原移装的特种 设备的信息相关联。(五)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 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 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六
6、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七)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 后,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设备 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 用登记证。(八)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 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第九条 过户不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登记表到原特种 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注销手续。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
7、记。(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申请时,在 监察系统的“单位管理”功能栏中修改使用单位的信息,“设备 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信息。 过户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 保持不变。(五)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新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相 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六)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 称应核对是否变更。第十条 过户并在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携带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 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
8、到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的注销手续。(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 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注 册代码为原移装设备的代码。监察系统中申请移装的特种设 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 “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 动记录过户移装信息。(五)新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 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移装
9、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 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七)新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 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 新的使用登记证。(八)新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 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九)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 称应核对是否变更。第十一条 过户并跨行政区域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 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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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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