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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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中院判决宣告地方法规自然无效案一、案情介绍二、案例分析三、延伸阅读四、问题主要内容一、案情介绍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甲公司(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乙公司(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冲突的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项条
2、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事件发酵1、这份经过洛阳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2、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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