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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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肥政发(2002) 39号2002年12月14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 上驻肥各单位:肥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肥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的管理,保障职工基 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肥城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肥政发(2001) 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备条 件的其它事业单位,泰安市以上驻肥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经批准纳入实施时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 作。市卫生、财政、物价、审计、工商、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笫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 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所 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必须如实登记、申报有关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情况,做到缴费基数等数据与其他各项保险数据相一致。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 费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缴费方式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暂停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笫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直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费中列支;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从劳动保险费和应
4、付福利费中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 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变更登记后的法人代表或 负责人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医疗保险费和利 息。笫八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和发展医疗保险事 业。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两部分构成。个人帐户包 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 分及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按照下列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一)职工年龄不满45周
5、岁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5%记入。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按4%记入;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按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记入基数。(二)为保证职工医疗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对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实 行三年过渡性补助。单位每年筹集资金为在职职工缴纳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公务 员为前四项,事业人员为前两项)、退休人员按一个月退休费的80%记入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第十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 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医时由个人全额结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
6、互相挤占。第十一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适合门 诊治疗的特殊病种(严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 性肝炎或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及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 脑梗塞)大额医疗费。第十二条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在一个医疗 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解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具体办法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
7、卫生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统筹基金个人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政府根据年度职工工资收 入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其后发生的超过起 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计支付、分别负 担的办法进行结算。其各自负担比例如下:(一)在职职工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2、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 15%o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退休人员1、10000元(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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