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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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2、执法职责公示。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3、执法程序公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
2、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或监督证件。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
3、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2、所有立案案件(包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行政处罚)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4、决定后方可立案检查、调查。3、在案件结案之后,行政执法机构要将“结案报告” 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然后建立卷宗归档。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件卷宗工作。粮食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1、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报备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粮食系统法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定以本机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该科室先送局行政办公室初审,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3、局行政办公室接到初审稿后,要在3日内就拟报文件的
5、标题及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条款的正确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4、文件起草科室将法制办公室初审过的文稿修改后,报送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做进一步的研究审查,如有异议按分管局长的审查批示意见,再次进行修改补正。5、文稿经修改补正后,再经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做最后的核准、审批。6、依据乌什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报送局行政办公室二份,局行政办公室在15日内,上报乌什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7、各职能科室按程序起草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一周年时,要书面报告执行情况。8、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性文件或者以县政府令
6、形式发布的文件,履行报批程序。粮食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粮食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1、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为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改进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2、各行政执法机构(科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理由、对象、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时间、是否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进行登记。3、做好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每年度11月份上报局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表的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性意见。4、
7、行政执法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统计准确及时,不准虚报、瞒报、漏报、滥报。粮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1、为了加强对粮食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粮食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实际制定本制度。2、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例如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重大案件(应告知听证权力的)领导集
8、体讨论决定执行情况。(2)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3)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有无越权、失职、侵权和不当行为。(4)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6)行政处罚和罚没财物的处置和罚缴分离执行情况(7)其它应监督的事项。4、监督检查的方式:(1)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2)实行报告制度: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一周年情况报告,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5、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
9、方法,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个案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扣分记录,汇入年度评议考核成绩。检查考评之前,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成自查自评工作。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8、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2)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材料的建立健全和及时调整、完善情况;(3)配套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4)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程序使用情况;(5)行政领导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决策情况;(6)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7)行政执法案卷建立情况;(8)考核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9、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0、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并按规定的分数线评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考评结果记入行政执法机构或个人政绩档案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1、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2、县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做好行政复议审理和复议备案登记,接受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
11、决定书;(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8)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3、行政复议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具有市政府核发的复议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4、粮食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人员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5、粮食行政复议过程中
12、应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15日内,将“行政复议备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7、行政复议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粮食行政应诉 行政赔偿案件报告 裁判结果备案制度1、为加强行政应诉事先报告、行政赔偿案件报告和裁判结果备案管理,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根据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制定本制度。2、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应诉活动和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
13、果备案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监督管理。3、粮食行政应诉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认真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赔偿义务。4、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1)组织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诉小组;(2)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3)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4)确定行政应诉人员;(5)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6)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应诉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
14、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5、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年度内首起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2次。应诉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和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6、实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上报备案。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判决或裁定生效后,5日之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粮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消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报送判决书
15、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7、粮食行政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2)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4)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粮食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措施,造
16、成败诉的;(5)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6)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8、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行政应诉中粮食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本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粮食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为乌什县重
17、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3、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4、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当包括粮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5、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6、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粮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制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1、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2)对个体户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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