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考试重点.doc
《经济法通论考试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通论考试重点.doc(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律通论一、 概念和知识点 1. 法的定义: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控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2. 法的特征:1 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5程序性。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 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
2、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普遍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I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II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程序性,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3. 法的本质: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3、活条件决定的 4. 法的要素:概念;规则;原则;(理念)。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对各种法律现象、事实的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其功能:1 认识、归纳和表达特定的法律现象或事实2 构筑和改善法律规范3 表达功能。规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模式、限度或法律后果规则是最为主要的法律要素。它是由法律概念和其他文字按照规则的内在逻辑构成的完整法律准则和规定。规则一般指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定是完整的规范;规范则指较为抽象法律指引,一般具有完整的结构。规则具有:1 规范性 确定性。原则,较为抽象的基础性的原理或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无 罪推定、公序良俗、等价有偿、公平等。
4、理念,法律理念是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和人们所持有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应然状态。包括:有关法律的理想、观 念、信仰。法律中的理念比原则更为宽广、更为抽象,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 具有指导作用。 5. 法律与宗教道德:1 与道德的区别 2与道德的联系3与宗教的区别4与宗教的联系6. 法律冲突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意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7.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平等主体之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 是对象化的 经济利益,是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的对象,财产须符
5、合三个条件:1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2 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财产关系就是人们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 财产继承关系4 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 分别构成1 物权法2 债权法3 继承法4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人身关系是与 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1 人格关系2 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性 命、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 身份关系只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形成 的社会关系。 8.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权利法。现
6、代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私人领域,后者是公共领域,现代社会的 人同时拥有“市民”和“公民”两个身份,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尤其是公共领 域的政府更不能进行不正当干预。私法就是调整私人或非公权者团体之间关系 的法如民法和商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与其相对方之间关 系的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领域,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决定他们之 间的权利义务,若他们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国家授权机关才出面解决。权利 法,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首先体现在其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以 权利为内在逻辑而建立起来的,
7、其【主体制度】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法律 行为和代理】是行使权力的方式,【民事责任】是权利保护的方式,【诉讼时 效】是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1 债权3人格权4 继承权等】是权利的种类。 民法的基本原则(非):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 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共有三个层面的平等,1起点平等(是不可能的)2 形式平等(社会向人们提供民事活动的机会应是同等的,不区别对待就是平等,结果可以不同)3 结果平等(人们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相同的),II 民法上的平等是身份的对立物,身份产生特权和歧视,因此身份社会就是机
8、会 不均等社会,而民法主张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把机会向社会所 有人开放,使契约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活 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I 是市民社会自治在民法上的体现,(在上文中提到过) 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法律所不禁止的民事活动而不受到法律之外的约束, 其核心是确认并保障个人自由II 是民法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物权法】中表 现为财产自由,【合同法】中为合同自由,【亲属法】中为婚姻自由,【继承 法】中为遗嘱自由,其中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和完美体现。诚实信 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 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三
9、方利益平衡与社会和谐,作用在于两个方面:1 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像对 待自己事务一样地对待他人事务2 对法官平衡权的授予,要求法官根据公平正 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实现利益平衡。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 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注:意思自治原 则受到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限制。9.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果为目的之行为。P3510.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需以
10、意思表示为要素;需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P36 11.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有偿行为与无 偿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P371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 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事实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 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价值判断)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 要件包括:1 当事人2 行为的标的3 意
11、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应的要件包括I 为主体合格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42 具体宣告制度见P43)2 法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的能力或资格。II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由 于法律行为本质上是当事人的意思,这种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即可产生法 律拘束力。III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IV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 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47);
12、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 在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均不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原因:1 违反强行法2 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3 文件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法定理由存在,可由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对 其内容加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可能原因:1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 行为2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不确定的法律 行为,分为: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 应的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3 无权处分行为。 效果具体见P51。14. 表见代理:P57 表见代
13、理的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的成 立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存在使善意第 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 知道。) 15.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各 种情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对外活动;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自治的 自由;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人自 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行为人原有 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拒绝追 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
14、为,事后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明知道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6.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样的关系并不是另一种独立于社 会关系的存在,而只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已。 17.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 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平等性,任何一方 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是民事主体平等性的体现。意志发生,根据
15、 意思自治原则,大部分民事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亲属关系、物权 关系例外,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补偿性,因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所以一 方物权惩罚另一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功能在于补偿,例 违约 金过高或过低课申请人民法院或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以保证违约金的补 偿功能。 18.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非):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实质是受民 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了法律上的体现,是最基础的分类)2 绝对法律 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I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 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 属法律关系和财
16、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人身 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前者如因人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 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区分为这两点,意义:1 明确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不同性质,前者中的财产权利一般是可转让的,而后者则是不可转让的2 确对两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保护方法,前者受到破坏,通常采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救济方法,而后者则常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II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相
17、对法律关系是指义 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法律 关系等。区分此两者的意义:1 除了可确定两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 围外,还在于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义务的性质III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一方仅享有权利,他方进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由人格权、物权、 知识产权形成的绝对法律关系。符合法律关系则是指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和义 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既是受领标的物之权利主体,又是支付 价金之义务主体。19. 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年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与生理死亡相对
18、而言 的,生理死亡是自然事实,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是法律现实,可能被宣告 人还在某个地方生存着,但是我们在法律上却视为其死亡。原因:之所以设立 这样的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和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航天 以及科学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而失踪是经常发生的事。失踪人的 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势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长期持续,将不利 于失踪人财产之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 必然损害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 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及身分关系宜尽快予以确定。如果不实行死亡宣告制度而 只以失踪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
19、之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 及其它合法利益,并且更易造成社会关系之紊乱。因此,必须以法律规定失踪 期间,由法院进行干予,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然后对与其有关的民事 法律关系以宣告死亡作为变更的法律根据。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又能保证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损害,因此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宣 告死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规则:我国的民法通则确立了宣告死亡制 度,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点: !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普通时限适用于通 常情况下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限是4 年,下落不明满四年,才可以申 请宣
20、告死亡,特殊时限,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 时限是2 年,也就是在时限要求上更短,因为意外事故中,造成人死亡的概率 更高,更应该尽快推定其死亡,以保护被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 损害。!宣告死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生理死亡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其婚姻关 系解除,你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所负的债务以其 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也就消灭。但是,如果他没有死亡,他在生存地的所为法 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其在生存地应该按照正常人对待。!如果 被宣告死亡人突然出现,则宣告死亡的推定被推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原配偶如果
21、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若已经再婚,再婚的法律效力继续存在,与宣告死亡人的婚姻不能恢复。其子 女被他人收养的不因其复活而解除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因宣告死 亡而获得其财产的人,应当将其财产返还,如果原物灭失,则适当地给予金钱 补偿。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团体。内容,I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律 保障的行为界限,特征1 体现权利主体意志自由2 本质是民事主体所享民事利 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分类见P27)II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所 受的我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
22、利和 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I 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 种类物,代替物和不代替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可分物和不可 分物原物和孳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P29)II 行为 III 智力成果 21. 民事权利类型: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人身权、 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 权、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主权利、从权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权利 之间的从属关系);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专属权、非 专属权(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程度);原权利、救济权(以后权救济前权的 派生关系为标准)。P
23、27 2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P31)的客观情况。特征:1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2 事法律事实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3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依据民 法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分类:1 事件2 行为 23.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 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 益。;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 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
24、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 系。;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 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 特点: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24.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 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 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特征: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通论 考试 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