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业园区企业回购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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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201130号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28日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主题词:土地 回购 实施办法 通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增强园区转型升级能力,拓展园区转型升级空间,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和宜居环境,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
2、见(苏府201132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用地的回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回购企业用地的主体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具体回购工作由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或全资国有(集体资产)公司负责实施。第四条 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为:对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工业和房地产企业用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第五条 为加强对企业用地回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园区管委会成立企业用地回购工
3、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办公室、国土房产局、规划建设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城管局、地方发展局、审计局、工商局、国资办、各镇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房产局。 各地应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和土地利用状况及企业现状,积极主动地谋划好企业用地回购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度回购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备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做好回购各项工作。第二章 回购程序第六条 回购实施单位对拟回购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批准用途等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第七条 回购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经济补偿标准,与被回购企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评估机构在苏州市评估机
4、构名录中选取,协商不成的,由回购实施单位在苏州市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5个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二)评估机构进行入户评估工作。(三)回购实施单位就评估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回购实施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回购评估报告送达被回购企业。任何一方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出具复核报告。(五)回购实施单位或被回购企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鉴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六)闲置土地等按国家法律、法规收回,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原
5、则上执行合同。第八条 评估鉴定后5个工作日内,回购实施单位与被回购企业协商一致确定回购方案。第九条 回购实施单位和被回购企业自回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或变更手续。第十条 根据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被回购企业支付回购补偿费用。第十一条 被回购企业根据回购协议约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和方式,及时完成搬迁,并向回购实施单位交付被回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回购实施单位办理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完成建筑物、设备等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工作。回购土地上的建筑物继续使用的,接收后应及时办理相应权证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济补偿标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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