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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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H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H第三条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
2、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实施细则。I第四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I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预算,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
3、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H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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