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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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湖州市工商局 卢华 周志刚 内容摘要:当前散装食品经营存在较多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未对散装食品作明确定义,且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内容规定不多,诸多环节未做明确规定,而散装食品监管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监管风险很大,因此有必要明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的监管范围,对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的监管作一探析。 关键词:食品监管 散装食品 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只对预包装食品作了明确定义,未对散装食品作出明文解释,仅在散装食品的储存和销售等方面做了简要规定,较多环节监管并无法
2、律层面细化标准,如何对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是监管人员面临的一大问题。因此本文拟围绕散装食品的概念、当前散装食品经营存在问题、散装食品如何进行监管等相关问题对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作一探析。 一、散装食品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无预包装进行销售的食品都被称为散装食品,但笔者认为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散装食品概念。散装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在2003年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条中有相应规定,商务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也引用这一散装食品规定,即“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笔者认为,卫生部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其作出的散装食品定义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散装食品认定的依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不适用于餐饮业。 如何把握上述定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加以理解:第一,散装食品是经过生产加工的无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二款又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
4、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从以上规定可见,散装食品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是一种未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对外销售的食品,其工业化、标准化、包装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上市销售后不得拆封重新包装和散装销售,只能以出厂时包装的形态来销售,以其预先最小包装为销售单位。而对于散装食品,往往大包装销售,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分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行简易包装(分装)销售。一般市场上销售的散装食品往往呈现裸装销售或经简易包装(分装)销售二种形态。第二,食用农产品不是散装食品。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散装食品定义以及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散装
5、食品贮存、销售规范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不是散装食品。第三,餐饮业制作食品不是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散装食品包含餐饮业制作食品,那上述法条中还应添加餐饮服务这一经营者的内容,并且餐饮业制作的食品是无法确定保质期的,因此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盒饭等传统餐饮业加工食品应排除在散装食品的范畴之外。这一点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
6、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可以加以佐证,因为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盒饭等传统餐饮业加工食品难以附加上述标识,难以按要求提供食品合格证明,也就无法达到上述监管目标。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也将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纳入餐饮消费环节整顿的范围,同样将此类食品排除在流通环节整顿的食品之外,由此可见散装食品并不包含餐饮业制作食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可以从以上三点把握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的范围,履行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职责。 二、散装食品经营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经营卫生状况不佳。散装食品因其
7、裸装或简易包装(分装)往往造成保质期短,易受污染,易变质。从目前情况来看,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等规模化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件较好,有独立容器或独立货架存放散装食品,配备一定的防蝇防鼠防尘措施,在散装食品销售有一套预防散装食品二次污染的防护措施。但普通小食杂店和中小型食品批发户因为受条件和空间限制,仓储条件差,散装食品摆放杂乱,一般都随意将散装食品放在柜台上或未离地直接放置在某个角落,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其卫生条件则更差。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大多普通小食杂店没有专门的贮存容器,直接裸装销售,食品防护随便用一般的塑料盖或膜直接覆盖于产品表面上,销售后也常不及时回
8、盖。销售裸装食品时,一般未配备专用工具,并且部分销售人员无健康证明,极易造成污染。此外,散装食品拆包零售或者再次分装的销售形式,也存在二次污染、变质腐败的卫生安全隐患等。 (二)进货查验执行不严。除大中型商场超市外,大多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当多的散装食品为食品加工小作坊或厂家上门配送,供货商仅向食品经营者提供简单的进货单据和自制合格证明,有的甚至没有合格证明,提供票据也无供货商名称、地址,进货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也根本无法起到食品安全追溯作用。 (三)食品信息标注不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
9、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要低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但当前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在销售时往往采用拆大件散装类食品自行分装或者拆包后直接放置于简单容器裸装进行销售的形式,部分食品贮存容器外部只写明食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完整的食品信息。特别是包括商场超市在内部分食品经营者的包装(分装)的散装食品标签将规定要求标注的“生产日期”用“包装日期”或“打秤日期”代替。从所周知,食品没有准确的“生产日期”,其标注的“保质期”就是形同虚设。残缺不全的食
10、品身份信息给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纠纷处理等带来很大不便。 (四)过期变质处置不力。经营者在日常食品经营中,检查下架过期变质食品的意识不强,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时而发生。部分食品经营者特别农村小食杂店不注意妥善保存包含有生产日期等散装食品信息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丢失后,经营者自身也无法查验确定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已经过期。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往往还存在拆包重新分装的现象,按规定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但当前部分散装食品往往将分装时间标注为生产日期,或者虚标生产日期,使得生产日期标注不实,使得食品标识上虽未过保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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