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教科文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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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 教科文体 - 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x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修正案,赋予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职权。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县级人大加强依法行权履职的重要课题。一、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
2、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依据,确定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人大所设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权。与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一样,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须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作为
3、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从而扩展和延伸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也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提供了适当的组织形式和合法程序。同时,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方式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交付事项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行动方式、工作内容与程序,而且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前提条件。二、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特点和优势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展的必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人大工作实践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县级
4、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相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机构专门化程度较高。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是本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进行专门性工作的机构,能够在较高层次上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比较专业的建议、参谋和服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而且还提出决策依据和决策方案,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时必不可少的辅助力量,能够为人大及常委会提供更精细的服务,提升人大监督的准度。工作专业性较强。专门委员会按照专业分工设置,对口联系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
5、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职责范围内,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集中主要精力聚焦专门问题,围绕专门问题认真学习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开展专题调查,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听取民意集中智慧较广。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拟订和提出有关议案,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能;可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社会问题进行视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调查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等,并根据视察和调研结果,向本
6、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或建议。同时,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权威性又要求在工作中密切联系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选民群众,搭建起新的联系桥梁和履职平台,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意、智慧和力量做实人大工作。三、设立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在一张白纸上画图,很有必要在操作上统一部署,更多地汲取上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结合县级人大实际,对相关工作予以明确规范。依法依规设立。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对
7、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条件、设立原则和设立标准未做明确规定,需要探索完善。其中,“需要”的标准如何确定,何种条件下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依据什么原则等诸多问题,法律未加以具体明确。“可以设立”和“等”为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具体个数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结合上级人大统一部署和安排,有序推进。在设立时间上,不能为了走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前列而刻意追求早设立。在设立程序上,完全可以参照省人大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方式进行,做到条件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注意避免模仿。在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前,我国人大没有在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先例,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筹备工作、具
8、体操作只能借鉴上级人大的做法。但是,县级人大与上级人大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比如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都有立法权,而县级人大没有;上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比较多,分工比较细,而县级人大难以做到;上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来源比较广、专业能力水平高,县级人大难以相比;等等。因此,实际工作中要避免模仿上级人大的做法,对其好的做法积极吸收与采纳;特别要对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行权履职多总结,借鉴其经验教训,从源头上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切实提升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效。紧密结合实际。设立专门委员会无疑将成为县级人大行权履职的“激发器”,县级人大在监督的广度、深度上将有大的提升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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