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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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equipment safetyof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DG/TJ08-1401-2006J10794-2006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600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内部资料准印证2006年第09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equipment safetyof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DG/TJ08
2、1401-2006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6月1日2006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226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 备安全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401-2006,自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前言为了推进上海市压缩天然气汽
3、车的发展,规范加气站的设备 安全技术要求,保障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安全运行,根据上海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51(54)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城市 交通管理局和上海九环汽车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组 成了规程编制小组。编制组得到了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市消防 局、市质监局等单位的大力帮助,在参考了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加气站主 要设备及系统;4.特种设备总 消防,6.防爆防雷亿 公用工程设 备;8.施工及验收。限于经验和水平,本规程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关单位和 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
4、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 局(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使本规程逐步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九环汽车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大隆高压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主要起草人:吴浩洪 严绍玮 刘惠萍 蒋克武刘斌孙永康 参加起草人:陈坚强 熊伟国 徐建平宋健朱刚谢佳陈晓蓉杨德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6年3月1总则(1)2术语(2)3加气站系统及主要设备 (3)3.1 一般规定 (3)3.2 调压和计量系统 (3)3.3 净化干燥系统
5、4)3. 4压缩系统(4)3.5 加气系统(5)3.6 储气系统(6)3.7 仪表和控制系统 (7)4特种设备(8)4.1 一般规定 (8)4.2 压力管道 (8)4.3 压力容器(9)4.4 检验(9)5消防(11)5.1 设备防火间距(U)5.2 消防设备配置(11)5.3 报警和联锁装置(11)6防爆防雷(13)6.1 防爆(13)6.2 防雷接地(14)6.3 防静电(14)7公用工程设备(16)8施工及验收(17)8.1 一般规定(17)82施工(17)8.3 验收(18)本规程用词说明(19)1.0.1为了规范上海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备选型、安 装和使用,保障车用压缩天然
6、气加气站安全运营,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车用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其他形式的加 气站可参照执行。1.0.3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安全技术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2术语2.0.1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2.0.2车用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automobile CNG normal filling station以管道天然气为进站气源,进站压力在1. 6MPa以下,由压缩 机将天然气压缩并储存在高压储存器中,通过加气机给燃气汽车 储气瓶加气的
7、场所。2.0.3 站房 station house加气站用以从事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2.0.4 力口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主要安装加气机,供停靠在加汽车位处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 操作的平台。2.0.5 CNG 加气机 CNG dispenser给汽车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 设备。2.0.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 的阀门。2.0.7 限压阀 pressure limiting valve限制系统内燃气在某一设定压力值下运行的阀门。2.0.8 特种设备 special e
8、quipment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 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 较大的设备。3加气站系统及主要设备3.1 一般规定31.1输入加气站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天然气(GB17820) 中规定的II类气质指标。3.1.2加气站输出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31.3加气站应包括调压和计量、净化干燥、压缩、储气、加气、仪 表控制等系统。主要设备宜包括调压器、净化器、压缩机、储气瓶、 加气机等,其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规定。3.2 调压和计量系统3.2.
9、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调压器。3.2.2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站天然气的最大和最小压力的要求。3.2.3 调压器的进口压力范闺,应根据调压器前天然气引入管道 的最低工作压力与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压力确定。3.2.4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压缩机最大工作台数最大排气量 的1.2倍确定。3.2.5 调压器的进口应依次设置气液分离器、过滤器。3.2.6 调压器的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置旁通管道及旁通阀。3.2.7 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3.2.8 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2计量显示应以立方米为单位,最小分度值为1.On?;3计量装置应设置温度补偿系统;4计最
10、体积值时,应以压力101. 325kPa,温度20七为基准状2& O3.3 净化干燥系统3.3.1 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程3.1.1条规定时,站内 必须设置天然气脱硫装置。33.2进站天然气含水量超过本规程3.1.1条规定时,站内必须 设置天然气脱水装置。3.3.3 脱水装置宜采用前置脱水形式。33.4前置脱水吸附剂宜采用3A分子筛或4A分子筛。33.5前置脱水天然气实际流速宜取120150mm/s。3.3.6 天然气与脱水剂的接触时间宜取4060s。3.3.7 容器和再生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安 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4 压缩系统3.4.1 压缩机布置可
11、采用一橇单机、一橇多机的形式,也可采用 室内布置的形式。3.4.2 压缩机系统在出厂时应完成系统性能的调试,并附调试报 告。3.4.3 压缩机动力机应选用电动机。3.4.4 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3.4.5 压缩机进口应设置缓冲罐,罐底应有排污装置,冷凝液管 路上应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罐顶应设置安全阀。3.4.6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阀门和电磁阀.电磁阀应 与压缩机的主电机联锁。3.4.7 压缩机橇体或室内宜设置起重导轨。3.4.8 压缩机各级之间和最终排气出口应设置安全阀。#3.4.9 压缩机各级之间应设置冷却器,必要时应增设气液分离 器。3.4.10 压缩机各级排
12、气温度不应高于160C,最终排气温度不 高于环境温度15P。3 4.11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 0MPao3.4.12 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严禁引入到压缩机进口等 处,应汇入放散管引到室外或橇外集中放散。3.4.13 应提供润滑油的油质要求、每天的消耗量,活塞环及吸、 排欠阀等易损件的使用寿命数据。3.4.14 压缩机系统采用橇装或室内布置形式时,橇里或室内顶 部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一橇多机应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可燃气 体探测器,且应满足本规程5. 3. 2的要求。3.4.15 压缩机出口管道除设置手动阀门、安全阀外,还应设置止 回阀。3.4.16 压缩机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 5m
13、3.4.17 压缩机的控制与保护应在橇外或室外及控制室设有自动 和手动紧急停车装置,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能有效报警且自 动停车:1各级排气温度大于规定值;2压缩机振动大于规定值,3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4润滑油压力和温度及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5压缩机电机发生过载。3.5 加气系统3.5.1 加气机应符合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GB/T19236) 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GB/T19237)的规定。3.5.2 加气站内进口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5 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 号)及有关规定,获得相关证书且应有制造国权威机构的型式批准
14、 证书及我国的型式批准证书。3.5.3 加气机主机箱内应设置按不同进气压力接管的切换阀门, 加气程序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加气机上应设置压力表、限压 阀、气量标定接口等。采用双枪加气和计最装置的加气机,在天然 气进口管处应设置分流阀门或三通。3.5.4 加气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加气速度应不大于设 备的额定流速。3.5.51234加气计量显示应符合下列规定: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L0级;计量显示应以立方米为单位,最小分度值为L0m3;计址装置应设置温度补偿系统;计量体积值时,应以压力101. 325kPa,温度20C为基准状o3.5.6加气机附设的加气软管、挠性支架、拉断阀和加气枪应符合汽
15、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O156)的规定。3.5.7 加气机应设置过滤器及排污装置。3.5.8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3.6 储气系统3.6.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 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宜选用大容积瓶式容 器。362储气设施的最大充装压力应为25.0MPa,其设计温度应 满足环境温度要求。36.3加气站内的储气瓶组宜按运行压力设置低、中、高3组,分 组进行充装。63.6.4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采取安全 防撞措施。3.6.5 压力表、温度计、变送器等产品的选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3.7 仪
16、表和控制系统3.7.1 加气站各主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应具有电气联锁、安全报 警、紧急切断、数据处理等功能。3.7.2 加气站内设置的检测仪表与控制调节装置,应符合汽车 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MCJJ84)第6. 8.1条的相关规定。3.7.3 加气站内设置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 5级,压力表应带 液体阻尼装置且进口应设置控制阀门。3.7.4 加气站报警装置和控制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74特种设备4.1 一般规定4.1.1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系统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其选用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 现行特种设备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 定。
17、4.1.2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系统的特种设备的选材应考虑与 天然气的相容性。4.2 压力管道4.2.1 2.1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的有关规定。增压后的天 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 用无缝钢管(GB531O)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 规定。4.2.2 压力管道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管 道制造单位,并由相应安装资格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安装。4.2.3 受压元件(包括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法 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其强度(刚
18、度)、材 质、焊接、无损检测及检验检测的安全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 相关规定。4.2.4 钢管外径大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 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 采用双卡套接头。螺纹类型应与连接阀件配套。双卡套接头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的有关规定。8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符合使用介质要求。4.3 压力容器4.3.1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系统的压力容器应包括大容积瓶 式容器、缓冲罐、净化装置、冷却器、分离器等相关设备。4.3.2 大容积瓶式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相 关的规定。4.3.3 进口的大容积瓶式
19、容器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 办法的相关耍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4.3.4 站内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4.3.5 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应装设产品铭牌。4.3.6 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竣工图样;2产品质量证明书;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强度计算书(仅含高压容器以4.3.7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相工程招 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4.3.8 加气站内所有的安全阀、可燃气体探头应通过当地有关部 门的检验检测。44检验4.4.1 压力容器的检验应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4.4.2
20、压力管道的检验应包括在线检验、全面检验和压力试验。4.4.3 站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国家安全监 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4.4.4 安全附件的检验要求:1安全附件的检验周期、检验内容以及其他要求,应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2安全装置内的垫片、爆破片或其组合结构应定期更换;3有关配备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符合安全要求。#5消防5.1 设备防火间距5.1.1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O156)第4. 0.7条的相关规定。5.1.2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内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
21、工规范(GB5O156)第5. 0. 8条的相关规定。5.2消防设备配置5.2.1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2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3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5.3报警和联锁装置5.3.1 加气站压缩机房(梭)、加气岛、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等场 所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探测器。5.3.2 可燃性气体探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
22、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5.3.3 报警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5.3.4 加气站任一可燃气体探测器产生报警时,控制系统必须能 立即自动的切断加气站系统动力电源和关闭相关的紧急切断阀。115.3.5 加气机等主要加气设备附近应设置紧急手动按钮。5.3.6 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 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0)的相关规 定。5.3.7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设报警通讯设施。196防爆防雷61防爆6.1.1 加气站内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MGB5OO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 备(GB
23、3836)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KGB50156)的 相关规定。6.1.2 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应能适用于n类A级,自燃温度不低 于T3温度组别的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6.1.3 爆炸性危险区域内的全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性气 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MGB50257)有关防爆标准规 定的要求。6.1.4 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应与使用危险区域相适应。6.1.5 5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认证, 并取得防爆合格证书。1.1.6 压缩机、加气机等主要加气站设备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爆 检验机构认证,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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