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煤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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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 辆 进 出 管 理 规 定1运煤车辆出入检查制度3煤炭运输管理制度6拉煤车辆装车须知12车 辆 进 出 管 理 规 定1 目的为加强对进出公司各类车辆的管理,确保工作、生产和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工程机械车辆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人力车等。2 职责2.1 安环科负责进出公司办公区和生产区车辆的综合监督管理。2.2 保安队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的有关手续,并负责车辆停放的监督以及进出车辆、物资的检查、放行工作。2.3 销售科负责运输液氨、氨水、硫磺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驾驶人
2、员及押运人员等相关资质的审查。3 内容3.1车辆进出管理3.1.1 公司车辆及员工车辆3.1.1.1 由安环科登记备案的公司及员工小汽车进出办公区门岗,不用办理登记和检查手续。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由安环科统一核发公司内部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办公区门岗,并接受门卫检查。3.1.1.2 由安环科登记备案的饭堂送饭车进出生产区门岗,不用办理登记手续,但出门时应接受门卫检查。3.1.1.3 非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员工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3.1.2 外单位车辆3.1.2.1 外单位车辆须通过公司领导或各科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办公区门岗,并在门岗办理登记手续。3.1.2.2 内部倒
3、运肥料至生活区堆场的车辆由安环科登记备案,倒运肥料进出生产区门岗时,不用办理登记手续,但空车出门岗时,应接受门卫检查。3.1.2.3 运输原材料(如煤、石灰、设备设施等)车辆进入生产区门岗,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出门时,凭公司放行条并通过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3.1.2.4 运输公司产品(如肥料、液氨、氨水、硫磺、炉渣、废油、废旧钢材等)车辆进入生产区门岗,凭提货单办理登记手续;出门岗时,凭公司放行条并通过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3.1.2.5车辆进入生产区门岗,如携带有自有物资、工具的,应提交物资清单,并办理登记手续;出门岗时,通过门卫检查核对后方可放行。3.1.2.6 运输公司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出厂
4、维修或更换的车辆出生产区门岗时,凭公司主管科室领导签发的放行条并通过检查后方可放行。3.1,2.7 车辆过磅后至出生产区门岗过磅前,严禁放掉车辆水箱的水,不得使用水箱的水洗手、洗脸或用作他用。3.1.2.8 非生产、经营需要,外来单位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3.2 车辆出门检查3.2.1 所有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必须接受检查。3.2.2 车辆检查办法3.2.2.1 载有物资或产品出门的车辆,门卫必须对照放行条以及物资工具清单等出门证明,仔细核对物资名称、数量等,并检查驾驶室、工具箱等。3.2.2.2 空车出生产区门岗的车辆,门卫应仔细检查驾驶室、车箱、底盘等。3.3 车辆停放管理3.3.1 进入
5、办公区的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严禁乱停乱放。3.3.2 未进入办公区和生产区的车辆,应停放在生活区道路的两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3.3.3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除生产作业和应急抢险需要外,必须在装卸货物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3.4 车辆安全管理3.4.1 所有在生产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和信号标志行驶。3.4.2 车辆通过门岗时,必须注意观察大门的不锈钢伸缩门开启情况,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严禁冲岗。3.4.3 车辆在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装卸货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缓慢行驶。3.4.4 车辆通过路口、弯道处时,应减速、显示信号行驶,在确认安全
6、的情况下,方可通行,严禁抢道通过。3.4.5 在员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机动车辆必须停止行驶。3.4.6 自卸车辆的车厢在起升前要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严禁边起边驾驶,边落边驾驶。3.4.7 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生产区道路限高规定,货车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及装卸人员不准在货堆上乘坐。3.4.8 各种挂车与主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及刹车灯。3.4.9 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3.4.10 运煤车辆进入生产区后,严禁在路边平煤。3.4.10车辆进入生产区后,驾驶员及随从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吸烟,严禁丢弃垃圾、
7、杂物等,严禁在道路上冲洗车辆,严禁损坏和偷盗公司财物。3.4.11车辆因撞坏各种设施或发生交通意外的,驾驶员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公司安环科或保安队报告,并保留现场,等候处理。3.4.12 发现或接到举报车辆违规行为时,门卫及安环科有关人员有权暂扣违规车辆,并报告主管领导或相关管理科室领导。3.5 考核3.5.1 处罚3.5.1.1 车辆因撞坏各种设施或发生交通意外的,除对肇事车辆按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处以1002000元罚款。3.5.1.2 车辆过磅后至出生产区门岗过磅前,违规放掉车辆水箱的水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使用车辆水箱的水洗脸、洗手或用作他用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8、3.5.1.3在生产区内违章吸烟的,处以200元罚款。3.5.1.4 进出生产区的车辆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3.5.1.5 运煤车辆在生产区道路停车进行平煤的,处以50100元罚款。3.5.1.6 车辆在生产区装卸作业现场放掉水箱的水,除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外,对装卸管理人员处以30100元罚款,并对装卸管理单位处以100300元罚款。3.5.1.7 在生产区内丢弃垃圾、杂物的,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处以30100元的处罚。3.5.1.8 在生产区道路上冲洗车辆的,处以50元罚款。3.5.1.9 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处以20100元的罚款。3.5.1.10偷盗公司财物的,除追回被盗财
9、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1001000元罚款。3.5.1.11 丢失车辆出入证,车主应及时向安环科挂失和申请补办,并承担10元工本费用。3.5.2 奖励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所罚款金额的50%的奖励。3.5.2.1 举报车辆违规放掉水箱的水的;3.5.2.2 举报车辆违规使用水箱的水洗脸、洗手或用作他用的;3.5.2.3 举报车辆偷盗公司财物的;3.5.2.4 举报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条款规定的。4 附加说明4.1 本规定与原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4.2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并负责解释。4.3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六月十日起实施。运煤车辆出入检查制度为规范工程煤销售管理和拉运
10、秩序,杜绝煤炭流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第一条 车辆出入厂区必须将车停在验车区进行查验、盖章。 第二条 车辆入场检查项目为售煤卡、准运证、提货单、车牌号、驾驶证;出场检查项目为准运证、核对车牌号、提货单签字是否完整、指令单(过磅单)。第三条 检查标准:空车入门时提货单齐全(包括大票小票),填写规范,无涂改,各环节验章齐全;司机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第四条 重车出门时必须持有过磅单,经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签字,盖章放行。第五条 实行双人上岗检查制度,一人现场检查车辆,一人查验票据,登记台帐,签字盖章,坚持先验车检查,后登记盖章放行。第六条 车辆检查登记台帐由检
11、查人员现场检查登记。提货单、过磅单由煤场监控检查人员登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无涂改。第七条 票据和台帐实行分类登记、装订,班班汇总,当班与磅房票据(指令单)台帐核对后,集中保管备查。 第八条 严禁不经查验签字盖章或补盖印章,否则将追究责任。第九条 凡发现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车形拉运的,应立即扣留车辆,及时汇报运销部查处。 煤场装车管理规定为了确保煤场区域内的人车安全,本矿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煤场内所有人员,按章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参章处罚。一、酒后人员严禁入内。二、当班人员应遵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作业。三、煤场当班管理员行使对本班装载机、挖掘机、拉煤车司 机的全权指挥权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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