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野下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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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视野下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视野下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 对于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在世界各国已经比拟普遍,但目前,在我国,这还属于一个比拟边缘化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没有对电视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其保护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体育商业化程度加深和科技传媒事业的开展,一些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纠纷也时常出现。例如,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央视先后就迅雷未经授权,在其网络直播频道擅自转播央视奥运火炬传递视频,以及世纪龙公司运营的网站非法提供奥运首战德罗巴女足比赛视频观看,提出索赔。另外,英超国内转播权也接连引发纠纷。因此,对于电视体
2、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和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完善相关立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 电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分析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著作权为“原创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原作者所控制的一种独占权利,包括其作品之再创作、复制、演出、利用其思想的口头表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法律特征包括独创性、可复制性,并且是智力创作成果。那么,电视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上述三种属性呢? 体育赛事活动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保
3、护的对象,这一点国内外根本是一致的。但是,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活动,它除了组织者的领导和运发动的参与外,还参加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编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其中融入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是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无疑是可被复制的。那么衡量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的关键就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与现场进行的体育赛事活动本身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体育赛事节目中的比赛进程展现的是围绕运动本身的局部球场画面,并非展现完整的比赛场面,因此,节目呈现的画面是经过摄像师和编导人为选择的;2、电视节目会给予在比赛现场无法获取
4、的信息:例如个别球员的特写画面及介绍、专业评论员的解说、主持人的评论等;3、电视节目中,在比赛中场休息或结束时,通常会出现记者对运发动进行采访的画面。因此,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项的规定,该节目应当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二、国外电视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及启示 根据经济与合作组织2021年3月发布的?数字盗版报告?,大多数国家,对于体育赛事的播送是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传播、或者录制都属于侵权行为。 域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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