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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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3月1使用说明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
2、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 录引 言2第一章 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5第一节 上市公司专区介绍5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7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8第四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11第五节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18第六节 上市公司公告提交28第七节 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31第八节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35第九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37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41第三章 临时公告披露44第四章 定期报告披露49第五章 股东大会63第六章 权益分派71第七章 限售股份上市78第八章 证券简称变更
3、81第九章 权益变动和收购82第十章 要约收购100第十一章 重大资产重组104第十二章 现金选择权114第十三章 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120第十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125第十五章 公司债券131第十六章 股权激励137第十七章 破产重整147第十八章 停牌与复牌152第十九章 风险警示159第一节 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59第二节 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64第二十章 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167第一节 暂停上市171第二节 恢复上市174第三节 终止上市181第四节 重新上市191第二十一章 申请复核194第二十二章 暂缓及豁免披露申请196第二十三章 各类监管函及回复199第二十四章
4、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0380引 言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公司财务经营以及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公开,供市场投资者理性判断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须有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作为支撑。为此,需要形成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信息披露文化,需要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需要丰富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有足够威慑力的处罚手段,需要探索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可以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可以提高市场
5、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市场的信心和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交易所”)从1990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起,便始终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自律监管工作作为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核心。自1991年6月本所“老八股”在上海证券报发布“1990年经营状况说明书”开始,本所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本所信息披露自律规则已形成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基本业务规则、业务细则、业务指引以及业务通知等构成的业务规则体系,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1998年1月公开发布迄今已历经7次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经
6、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内部到公开、从粗糙到精细、从简略到丰富的过程,并将随着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n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n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特别注意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n
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报备文件报送给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信息披露主体的归位尽责不足、信息披露内容对投资者决策有效性不强、信息披露表现形式不够通俗简明、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屡见不鲜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不熟悉、不理解、不明了。这一切都提示我们,应当将本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
8、的要求通过更加浅显易懂的方式传递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使规则透明化、要求格式化、流程公开化,从而减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无心之错”,并借此推动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公开化,接受市场的进一步检验,共同促进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此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法制意识的深入人心也不断地推动着本所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完善。借助网络技术,在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放松事前管制,不再简单追求对于市场风险的事前防范,而是着眼于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努力使信息披露接近“正在发生的事”而不仅是“已经发生的事”,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现实需要。由此,本
9、手册应运而生。我们希望通过本手册的编制,更好地秉承本所“寓监管于服务”的理念,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改进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增加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坚信,只要不断总结经验,凝聚共识,改革创新,完善规则,一个公正、透明、诚信的证券市场必将建成。第一章 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第一节 上市公司专区介绍一、上市公司专区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平台,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用户需通过身份认证方能进入。专区为每家上市公司开设了2个用户账号:公司代码、SQ公司代码,分别供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使用。两个用户的权限完全一样。其中公司代码的定义
10、为:发行有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用A股代码,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用B股代码。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自网上发行日下一交易日起,即可通过上述2个账号访问“上市公司专区”。初始密码为“666666”。首次登录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才能激活账号。如登录密码遗失,可联系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分管人员通过“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密码初始化操作,登录密码将被置为“68808449”。为便于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专区”还设置了若干专辑,如“常用表格”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专辑。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专区还会临时设置当期定期报告专辑以集中列示相关业务披露要求。二、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和信息填报(一)信息披露文件
11、提交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具体入口在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业务办理”菜单下的“信息披露”栏目。(二)信息填报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1、公司基本信息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信息3、候选/在任独立董事履历表信息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信息6、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预约信息7、上市公司在线调查信息8、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9、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10、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机构调研情况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12、在线填报”下的“上市公司概况修改”菜单项查看和修改公司基本信息。新公司上市时,交易所已在该路径下生成A股代码、A股简称以及公司全称等少量信息,上市公司核对无误后,应尽快补充填报其他信息。其中,页面上用红色*号标注的信息将会在交易所网站展示给普通投资者,其余部分供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内部使用。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如: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董事会秘书等)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修改填报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填报董事会秘书、授权代表、第三联系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时,如勾选“接收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送传真后的反馈信息”选项,则公司在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成功发送传真之后将收到反馈短信。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13、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一、业务及规范文件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声明及承诺书”)。签署完毕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声明事项如有变化,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最新资料。交易所可以对违反声明及承诺书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分。二、报备流程1、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时
14、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2、声明及承诺书签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栏目及时填报声明及承诺书,同时将书面文件邮寄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核对上市公司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的一致性。3、声明人为境外人士的,原则上应要求其在声明及承诺书的中文文本上签字。若境外人士不同意签署中文文本的,应要求提供由其签署并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的英文文本,或提供由其签署并由律师对中英文文本一致性发表见证意见的英文文本。三、审核流程1、股票首次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由交易所发行上市部负责审
15、核并归档;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由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分管人员负责审核并归档。对于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相关声明人限期予以纠正并由公司重新提交。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并提交相关声明及承诺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声明人(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四、注意要点(一)及时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和第3.1.3条规定及时签署并提交相关声明及承诺书,即:1、新任董事和监事是否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个月内提交;
16、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个月内提交;3、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交。(二)完整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分别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附件1、2、3的要求完整填写声明及承诺书,特别应当关注以下事项是否已填写:1、声明人的身份证号码;2、声明人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若不适用,声明人须在相关栏目中注明“无”;3、声明人最近5年的工作经历;4、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中除“基本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如选择“是”,是否对具体情况进行
17、了详细说明。(三) 合规性关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签署了声明及承诺书。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声明及承诺书是否经见证律师签字;2、其他形式要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署了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同时提交了书面和电子文件。第四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证公字201234号,2012-07-0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2007-04-0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2
18、009-07-22)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2012-08-03)二、上市公司填报流程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填报或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交易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
19、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3、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发行上市部及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
20、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1)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公司尚未填报本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2)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监事)任职;(3)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4)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
21、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A股证券账户等;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5、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事声明”或“高级管理人员声明”菜单项填报其声明信息。上市公司在上述声明信息填报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菜单项填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填报过程中,“姓名”栏采用列表选择方式,姓名列表由上市公司已填报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产生。在“姓名”栏选择特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其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栏目将自动填入相关声明信息中的已填报内容,供
22、进一步编辑。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沪市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如尚未开设A股证券账户,A股证券账户栏请填报“无”。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在“其他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并向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经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审核同意后生效。6、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变动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23、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菜单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次日,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下设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子栏目将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三、交易所审核及技术操作1、根据填报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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