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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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点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实施以来,各地修订并纠正了诸多妨碍统一市场构建的政策措施,行政性垄断行为在相应制度机制的推进下得到有力整改。围绕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价值目标,聚焦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以及政府采购等突出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行政不当干预市场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施行是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回应,也是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转型的历史条件下,破解发展理念、方式和动能转换中诸多体制、结构矛盾的体制性、结构性制度安排。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2、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要点:一、把握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关于“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数字经济时代有力识别并规避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垄断行为的隐蔽化、复杂化和多样化等特征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对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配置资源机制这一偏轨现象进行及时有效地矫正。而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能充分利用好二者的集成优势,进而在基于必要、适度和非冒进等垄断行为治理的态度下,高效、公正地破除这一治理困境。其中,在数字技术基础上探索高效协同的信息沟通与研判机制是较为重要的衔接路径。在垄断行为治理活动中,以反垄断执
3、法机构和法院为代表的治理主体与被治理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委托一一代理”关系特征。在该关系中,由于交易成本以及事前、事后非对称信息等因素的介入,治理主体难以获取大量数据作为竞争损害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信息的隐藏与发现自然就成为治理主体与被治理者之间博弈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信息沟通与研判机制的构建中,有必要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在集约化构建统一基础支撑平台的背景下,实现网络、算力、算法、数据等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资源调动的灵活性,以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治理效能。二、把握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对规范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市场主体从很大程度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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