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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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4年1月4日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指导国有企业科学、高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2、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有关要求,完善资产租赁规范管理机制,构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体系、招租体系和监督体系,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提升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适用范围及定义(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赣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
3、企业(与市属国企统称为“企业)。(二)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所有及实际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三)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本企业拥有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的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企业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拆迁安置房、停车位、公建配套等特殊资产租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三、工作职责(一)市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资产租赁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引导市属
4、国企加强资产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益;2 .指导、督促市属国企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3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属国企是企业资产租赁决策、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贝:1 .制定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招租、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资产租赁流程并落实;2 .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本企业资产规范租赁工作;3 .统筹利用本企业资产资源;4 .审批本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5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四、决策审批(一)企业资产租赁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本企业制
5、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实施,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重大资产租赁事项应按照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后实施。(二)企业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若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后,租赁期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年。(三)因公共利益、市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租期可延长超过12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同时企业应切实做好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事前按资产管理关系征询市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租赁方案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可能因此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转呈市政府批准。上报文件包
6、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证明、市属国企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市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五、招租程序及要求(一)企业资产租赁须坚持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二)除本指导意见明确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及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资产租赁统一纳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本指导意见所称不公开招租指企业资产租赁不通过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由企业自主组织协议租赁。(三)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租赁底价的定价基础。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可按流程和有关规定选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四)企业资产在同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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