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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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卜简称停靠点)管理,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沙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从事停苑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在规划港区内从事上述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为:水路
2、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E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其他客运船舶:停靠点是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平台和人员上下的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港区是指长沙港总体规划规划的港区所储区域。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及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贵,做好殍界点管理工作。第二章选址和建设第五条选址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与现有及规划的路河、拦河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选址位于建筑物上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4倍船长JI
3、不小于1()0米:与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米:与枢纽距离不小于3000米。选址位于建筑物下游时,与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2倍船长且不小于米,与一般货运码头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危险品码头距离不小于3000米:与枢纽距离不小于3000米。选址应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水利规划以及仃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选址应为河道顺直、岸坡稔定、水流平缓、水深适当的河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远离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以及生活用水取水口,具备安全运营必要的陆域用地等外部协作条件.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建设单位
4、应当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拟建停靠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拟选址位置、停靠点上下游及后方情况、建设规模、结构型式、投资规模、投资分析等基本情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选址书面申请后,应征求航道管理、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及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各方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选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停靠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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