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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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入市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增值收益是指由入市土地收益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的土地纯收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入市地块土地增值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章土地入市成本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入市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
3、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相关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介服务费用等。为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我县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由入市实施主体和县自然资源局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在项目入市交易前,如果双方无法统一意见确认入市成本的,入市实施主体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完成项目成本审计工作,项目成本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拨付依据。第四条土地取得成本(一)土地补偿成本,指入市主体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价款或者入市主体处置原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价款。土地补偿
4、成本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丁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标准进行核算。(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成本入市宗地涉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3)10号)标准进行核算。第五条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是指入市地块已投入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第六条相关税费2023年3月1日前完成农转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费包含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
5、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测绘费等农用地转用成本。第七条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一)实施管理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费,是指入市主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工作,需向实施主体支付的实施管理费用。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实施管理费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实施管理费,根据入市地块的总规模,按不超过2万元/宗的标准收取,具体金额由入市主体与入市实施主体协商确定。(二)融资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成本,是指入市项目因资金筹资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成本。根据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融资模式,融资成本参照同期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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