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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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 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 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 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 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 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 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是对“ 112 人才工程”的进一步
2、深化和细 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 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 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 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 态管理。(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
3、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 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 观公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 专家库 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第二章 专家库体系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 即按照企业层级分为 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按 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 别(各级企业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业设置根据企业层级的不同确定, 同一专 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 三类专家的
4、专业设置见附表 2)。专家库的专业设置随着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而调整,由集团公司统一发布。第八条 企业管理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管理能 力的各级企业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企业管理类不设子类,根 据人员分管工作的不同,设置生产管理等专业。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专业技 术水平的非生产技能人员。专业技术类分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 综合管理和其他四个子类,根据人员从事专业领域的不同,设置 火电运行等专业。第十条 生产技能类专家指集团公司系统内具有较高生产技 能水平的生产技能人员。生产技能类分为运行、检修两个子类, 根据人员从事工作领域的不同,设置集控运行等专业。第三章管理职
5、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规划与计划、工作体系的建立、相 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部署和实施。(二)负责对集团公司级专家申报资料的审核,以及使用、 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三)负责对总部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第十二条 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企业申报集团公司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和上(二)负责本企业申报二级企业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以 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三)负责对本部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含直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如下:(一
6、负责本企业申报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专家人员的 资料审核和申报。(二)负责本企业申报基层企业级专家人员的资料审核,以 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三)负责对本企业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企业现有专业人 才库中,凡与本办法专业设置相同或类似的一律纳入集团公司的 专家库管理,不再另行建立。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专家的等级和类别,按照职业素养、 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绩效考核、年龄五个方面情况统一设置专 家库的申报条件(三级三类专家的申报条件见附表3)。第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中关于专业 水平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可参加
7、相应等级和类别专家的申报:(一)在国家或行业(央企)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技能选手” 称号的技能人员,以及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技能 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件,参加专家库二级企 业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审形式获得以上称号的 人员)。(二)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和二级企业 技能大赛前三名的技能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 件,参加专家库基层企业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 审形式获得以上称号的人员)。第十七条 拥有下列荣誉称号之一且与申报专业相符的人员, 不受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进入专家库:(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国
8、家级专家人才 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奖人员,获得国家技能大赛 第一名等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集团公司级)。(二)获得部委、行业(央企)级专家人才称号,获得行业 (央企)级大赛第一名等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二级企业级)。(三)获得集团公司级大赛第一名的人员直接进入专家库(基层企业级)。第五章选拔流程第十八条 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及从事专业, 对照申报条件进行 申报,申报等级可选多个(对应条件的最高等级为必报等级), 类别和专业限选一个。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统一制定量化积分标准, 按照员工申报的 等级和类别,从“基本条件”、“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 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积分评
9、价。 具体见集团公司发布的 专 家库量化积分管理标准。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量 化积分管理标准。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和积分排序情 况确定专家库规模。原则上各级各类专家的数量不超过本级本类 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的 20% 。其中积分排序规则如下:(一)积分排序分为按照专业排序和按照分类排序两种方式。 其中:按照专业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本专业的申报人员进行 积分排序;按照分类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中的子类的申报人 员进行积分排序。(二)符合集团公司级申报条件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按照 专业排序方式进行积分排序;符合二级企业级和基层企业级申报 条件人员,由二
10、级企业、基层企业按照专业排序方式或分类排序 方式进行积分排序,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三)按照专业排序方式的企业,根据专家库建设规模和各 专业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入库人选; 按照分类排序方式的企业,根据专家库建设规模和各类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子类的 入库人选。(四)积分排序按照积分自高向低排列。总积分相同时, 应依次比较人员 “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基本条件”项目的积分分值,按照单项分值高者 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总积分和各单项分值均相同时,再依次比较“创新创效” 、“解决 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项目的单项原始分值(即不计算时
11、间、 空间权重,不受最高得分上限限制的分值) ,按照原始分值高者优 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总积分、各单项分值及单项原始分值均相同时,排序按并列 处理。第二十一条 未选入上一级专家人员可参与下一级同类别、 同 专业专家的选拔。第二十二条 专家选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集团公司发文启动当期专家库选拔工作。(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 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 (含 电子版,见附表 4),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三)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审查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和相 关证明材料,确认材料属实后,将材料提交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四)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确认其是否完
12、整、齐全和符合规范,并对满足申报条件的 人员进行量化积分审核。(五)各级企业将申报人员的量化积分在本企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六)基层企业将符合集团公司级和二级企业级专家申报条件人员的积分表、申报材料和本企业积分汇总表(含电子版,见 附表 5)报送至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七)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基层企业报送的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汇总,确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量化 积分计算合理后, 将符合集团公司级专家申报条件人员的积分表、 申报材料和本企业积分汇总表报送至集团公司。(八)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认 上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量化积分计算合理。(九
13、集团公司根据积分排序情况确定集团公司级各类各专 业专家规模,并拟定集团公司级专家名单。(十)集团公司按照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确 定各二级企业的二级企业级和基层企业级三类专家规模。(十一)集团公司将未进入集团公司级专家拟定名单,但申 报了二级企业级专家的人员信息返回二级企业,由二级企业对符 合二级企业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积分排序。二级企业在不超过集团公司确定的专家规模前提下,拟定二 级企业级专家名单。(十二)二级企业根据申报人员的积分排序情况及本企业实 际,确定所属基层企业的基层企业级各类专家数量。(十三) 二级企业将未进入集团公司级和二级企业级专家拟定 名单,但申报了基层企
14、业级专家的人员信息返回所属基层企业,由 基层企业对符合基层企业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积分排序。基层企业在二级企业确定的人数内,拟定基层企业级专家名单。(十四)集团公司将拟定的各级各类专家库名单,在集团公 司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请集团公司党组批准,由集团公 司统一发文确认各级各类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二十三条 各级企业对人员积分排序的相关材料须逐级报 送,内容包括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 、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扫描 件。相关证书及材料复印件在专家遴选期间暂时存放于本企业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备集团公司及二级企业随时调用查看。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施展
15、 才能的平台,为在库专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 供机会。第二十五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一)组织(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二)承担(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各类管理创新、技术攻关、 设备改造工作、项目及成果评审等。(三)承担(参与)企业制度、标准、教材、题库等制订及 修订工作。(四)承担(参与)企业课题研究,组建攻关团队,解决经 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五)担任技能竞赛(调考)裁判、教练、命题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等工作。(六)担任职业导师、培训师,传授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 技能,带动和培养各类人才。(七)完成所在企业及
16、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章 激励与培养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在库专家建立当期与中长期激励相 结合的激励机制。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专家津贴制度, 对在库专家依据实 际在库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及积分核查后按年计发专家津贴。 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津贴标准如下:集团公司级:14400元/人年1200元/人月)二级企业级: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基层企业级: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建立长期激励计划 (具体实施参见集团 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对在库专家依据实际在库月数,按年汇缴长 期激励。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长期激励标准如下:集团公司级:7200元/人年60
17、0元/人月)二级企业级: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基层企业级: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级专家的津贴及长期激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单独核定;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专家的津贴及长期激励资金由二级企业、基层企业在年度工资总 额计划中集中调剂分配使用。第三十条 各级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国家、行业(央 企)、地方各类专家人才的评选。第三一条各级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出国考察、培 训、调研。第三十二条各级企业优先安排在库专家到重要、关键岗位任职(或上岗),优先选派到集团公司总部、系统企业挂职锻炼, 优先推荐为集团公司专家工作站专家。第三十三条各级企业可
18、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专家优先晋升等机制。第三十四条各级企业要加强对在库专家的培养与开发,制订专项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以多种形式安排其参加再提高 培训,并在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 予支持,不断提升在库专家能力水平。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为在库专家提供经验、 学术、技术及技能交流和展示的平台。第三十六条 各级企业要加大对在库专家先进事迹和突出业 绩的宣传,发挥在库专家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引导系统广大职工 立足本职、不断进取、岗位成才。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对 在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第三十八条 专家每届任
19、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申报。第三十九条 各级企业对专家均要进行年度积分核查。 年度积 分核查可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核查当年新增积分 情况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专家整理当年相关积分材料,递交所在部门。(二)专家所在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确认属实后,将有关材 料送交所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并依据量化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专家当年积分和岗位变动 情况,确定年度积分核查结果并报上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五)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年度积分核 查表见附表 6)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0、第四十条 在库专家若年度的“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 人才”、“获奖情况”四项积分总分低于规定分值时,须取消本级专 家资格。对取消本级专家资格的人员,应重新进行下一级的积分, 直至退出专家库;若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关系的,则直接退出专家库。集团公司级专家的规定分值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二级企业 级、基层企业级专家的规定分值由各企业分别确定。第四十一条 在库专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退出专家库,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本人须在下一届专家库调整时重新选择等级、类别 及专业进行积分。(一)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
21、二)二级企业级专家调出所在二级企业的。(三)基层企业级专家调出所在基层企业的。第四十二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其专家资格, 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一)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三)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四)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七)因其他原因应该取消专家资格的。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三)(六)情况的,除取消其专家资格外,须扣回已发放的专家津贴和已建 立的长期激励,且 6 年内不得参加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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