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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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
2、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一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相关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3、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弓1(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八条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市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4、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本指引所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5、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高新认定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三)被鉴证人,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鉴证和证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具体是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占比。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判断,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发表相应
6、的鉴证意见,为被鉴证人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进行合理保证:(一)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二)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第三章鉴证准备第一节调置了解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前,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及其环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相关的内控制度、研发项目实施、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研究开发费归集范围、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财务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和专利支撑等方面情况,并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及
7、其环境,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被鉴证人注册地点、时间,判定申请认定时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被鉴证人的性质、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三)被鉴证人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四)被鉴证人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五)被鉴证人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六)被鉴证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取得方式;(七)被鉴
8、证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八)被鉴证人对财务会计制度的选择与运用,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九)被鉴证人三个年度的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衡量与评价;(十)被鉴证人三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十一)被鉴证人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三条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及相关的内控制度或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二)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三)研发费用专帐或辅助账制度;(四)设立企业研发中心或研发部的
9、文件;(五)研发部门的规章制度或管理章程;(六)主要研发设备清单;(七)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或研究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九)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十)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十一)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十二)优秀人才引进制度;(十三)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第十四条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被鉴证人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被鉴证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
10、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等;(三)实地勘察被鉴证人的研发场所,了解企业的技术特点和研发流程;(四)被鉴证人研发项目存在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所发生费用支出情况以及研发合同登记备案状况;(五)被鉴证人产学研的合作方式、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归属等;(六)被鉴证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第十五条鉴证人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情况,了解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与编制财务报表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第十六条鉴证人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
11、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对研发费进行归集。具体归集范围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五)设计费用;(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八)其他费用。第十七条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财务核算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被鉴证人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二)被鉴证人是否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三)被鉴证人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四)被鉴证人是否存在未设立
12、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是否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五)被鉴证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六)被鉴证人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第十八条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的归集和专利支撑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的对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被鉴证人如何确定相关产品(服务)的分
13、类依据和技术属性等;(二)被鉴证人是否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和确认依据;(四)被鉴证人近一年总收入的构成以及不征税收入的取得情况;(五)被鉴证人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以及构成情况;(六)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分类;(七)被鉴证人主要产品(服务)情况;(八)被鉴证人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占总收入比例情况。第二节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鉴证人在业务承接环节,初步评估风险应当考虑以下事项:(一)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二)税务师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具
14、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三)是否存在因被鉴证人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税务师事务所承接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四)被鉴证人管理层为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有意虚假申报的动机;(五)与被鉴证人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与申报明细表鉴证相关的重大问题,包括这些重大问题对业务计划的影响;(六)税务师能否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以及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所规定的业务规范;(七)被鉴证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已经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鉴证人经过初步调查和了解后,应当评估被鉴证人可能存在
15、的鉴证风险,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通过实施询问、检杳文件记录程序了解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析被鉴证人对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判断被鉴证人管理层对研发费用支出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考虑是否存在高估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风险;(二)通过了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依据与技术属性,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归集的准确性,判断管理层关于收入的确认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等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高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风险。第二十一条鉴证人经过初步调查和了解,已获知鉴证人不能根据需要查阅被鉴证人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被鉴证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鉴证人应评估鉴
16、证程序是否实质受限,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应高度关注鉴证风险:(一)被鉴证人拥有的技术不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明细目录中;(二)通过询问研发负责人发现近三年研发活动未留下计划、执行和结果的记录;(三)通过询问财务人员近两年或近三年财务账簿及报表中研发费用均为O;(四)通过询问财务人员发现近两年或近三年税务申报系统中研发费用均为O;(五)通过检查发现被鉴证人研发人员无研发相关的专业资历,或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偏离合理水平等;(六)通过观察和检杳发现被鉴证人缺乏必要的研发场地及研发设备,净资产及流动资金明显不足等。(七)通过观察和检查存在其他鉴证程序实质受限情况。第三节业务承接第二十二条鉴证人在业
17、务承接环节,若被鉴证人出现以下情形,鉴证人不应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一)被鉴证人未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二)被鉴证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三)被鉴证人近三个会计年度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调整后的研究开发费用未达到认定条件;(四)被鉴证人要求签订具有风险的代理收费或按认定结果收费的业务委托协议;(五)既要求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又要求为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业务委托协议;(六)既要求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又要求为其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
18、定申报的业务委托协议;(七)其他违反执业原则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经初步评估风险,鉴证人决定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取得被鉴证人管理层声明书。被鉴证人声明并承诺所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第四节业务计划第二十四条鉴证人实施鉴证应当编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总体业务计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鉴证范围、鉴证对象、鉴证期限、时间安排、鉴证方向、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和如何调配鉴证资源等情况,制定总
19、体业务计划。第二十五条鉴证人应当依据总体业务计划,编制具体业务计划。具体业务计划应当包括实施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具体业务计划、实施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具体业务计划。第二十六条鉴证人在制定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具体业务计划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一)对于研究开发内部控制薄弱的被鉴证人,鉴证人应当详细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二)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鉴证范围涵盖了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内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情况可能不尽相同,对每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均应设计相应的审核程序;(三)在判断被鉴证人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时,应当设计相关审核程序,以判断研究开发费用与
20、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关联性;(四)当被鉴证人的指标接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时,鉴证人应当特别关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在制定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业务计划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一)鉴证人在考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程序时,应当设计相关程序判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依据,确认被鉴证人是否混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限,是否虚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二)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内部控制薄弱的被鉴证人,鉴证人应当详细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三)关注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的对
21、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的核心支持技术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审核程序,以便充分关注主要产品(服务)与已取得授权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性;(四)当被鉴证人的指标接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时,鉴证人应当特别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二)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编制基础及核算情况;(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及相关内控制度评价;(四)风险事项的评价确定;(五)项目组成员
22、在确定项目组成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六)高新认定鉴证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七)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审核程序;(八)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九)其他与计划相关的内容。第四章证据归集与评价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鉴证时,应当归集以下基本鉴证材料:(一)企业(包括分支机构)成立或变更政府批文、合同、协议、章程、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二)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三)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
23、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四)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五)组织结构图,全体职工、科技人员清单及其所属部门等信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六)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七)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清册和情况说明;(八)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九)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涉及的制度及创新评价相关资料;(十)研究开发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题或验收报告、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十一)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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