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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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第三条 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
2、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 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3、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第七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第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其中第1-6位为我市行政区划代码(220221),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局要对乡村医生
4、入室、乡村医生调配及村卫生室负责人任免等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再注册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科负责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再注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其待遇。第十
5、三条 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离开村卫生室)。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要在3个月内办理返聘手续。超过3个月未办理返聘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无故不参加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的培训者。(六)不服从市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监督和一体化管理的。(七)制售和
6、使用假劣药品。(八)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九)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差错事故的。(十一)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十二)不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十三)超出分级诊疗病种目录的。(十四)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十五)市卫生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市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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