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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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卜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8月12口卜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家园,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民法典物业长例和湖北行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
2、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理念,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管理、业主自治、协商共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推动物业服务和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落实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值大问题。各县(市、区)应当建立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物业小区联合执法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全市物业
3、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三)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体系;(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六)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服务和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
4、信用评价:(四)负责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六)指导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七)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发改、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贡共同做好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
5、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建立物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住建、发改、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议事协商共治机制,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6、调解物业服务纠纷。支持社区(村)采取聘任制等形式,吸收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社区专兼职干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促进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物业区域的划分和建设第十二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有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有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
7、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瞥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向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五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
8、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新建住宅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第十七条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决定移交的
9、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崎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骗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宜.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
10、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Tf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第十九条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建议,引导居民充分参与,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直供改造,鼓励充电桩设施建设,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相
11、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IT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1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二)社区(村)党组织推荐:(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股应不低于50%,主任一般由中国共产党党员
13、担任。鼓励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党员业主等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增补。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卜的,应当依法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改选、H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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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物业 服务 管理办法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