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docx
《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2016附件 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 20 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2、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 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 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 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 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
3、 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 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 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 份信息、联系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第七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 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住建部跨省 备案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