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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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条 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
2、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七条 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 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第九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
3、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第十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
4、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查报告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二)对送审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未及时发现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三)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未能进行审查和认定;(四)对授信审
5、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五)对授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六)未独立履行授信审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审查报告;(七)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八)授信审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三条 授信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审批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 (二)对报批材料存在的明显缺陷或授信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故意隐瞒,仍予以审批发放;(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五)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不规范,参与
6、审议的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按照他人授意出具表决意见,或表决同意的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强行通过,或审议后未形成书面决议等; (六)审批发放按规定需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但实际未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授信业务; (七)有权审批人强行审批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或审查委员会提出否定意见的授信业务; (八)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 (九)对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做出明显不适当的决策; (十)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 (十一)授信审批环
7、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四条 授信实施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违反相关规定,或未严格落实授信实施条件、审批意见及相关手续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二)擅自改变审批确定的授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四)未落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等担保条件,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造成担保无效或存在瑕疵;(五)由于授信实施人员的失误,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本无效或存在瑕疵;(六)对授信实施环节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即进行放款或其他授信实施操作;(七)对授信实施
8、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在授信业务相关资料归档前,造成重要资料损坏或遗失;(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实施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五条 授信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未按规定频率及程序进行,或授信后检查流于形式;(二)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三)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四)对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五)
9、未严格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或故意掩盖授信业务的真实风险状况,导致分类结果不准确、不及时,延误采取相应对策的时机; (六)未按规定严格保管抵(质)押物并根据情况变化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七)因授信后管理不完善,导致对贷款的追索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 (八)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应归档而未及时归档,造成授信后管理档案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 (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伪造、篡改授信业务相关资料,掩盖授信业务的风险; (十)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未按规定严格管理授信业务档案,重要凭证、权证未及时入库保管;
10、 (二)未按规定严格办理档案移交、登记、借阅等手续; (三)对档案的毁损或遗失未及时发现、上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档案毁损或遗失; (五)私自或伙同客户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授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数据或重要凭证等;(六)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的责任行为:(一)利用职权发放违反相关规定的授信业务;(二)对本部门或机构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或未采取相应对策; (四)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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