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科1983153号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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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贯
2、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三、暂行规定
3、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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