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两办发文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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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深化石窟寺价值研究阐释,指导石窟寺开放管理工作,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导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所称“石窟寺”是指已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石窟和摩崖造像(以下简称“石窟寺”)。本导则所称“开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景区。第三条总体要求。石窟寺开放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深入挖掘和阐
2、释石窟寺的历史内涵、文化价值、现实意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第四条责任主体。石窟寺计划开放的,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必要保障,切实加强保护能力建设,使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石窟寺安全。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是石窟寺开放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石窟寺开放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开放管理、应急管理、日常保养维护、安全巡查、监测反馈等各项工作职能。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石窟寺开放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行为。石窟寺不得转让、抵押,不得将石窟寺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3、不得将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者交由企业管理。石窟寺开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新设宗教活动场所,不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接受宗教性捐赠;对民众自发开展的封建迷信等活动,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和制止。石窟寺开放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必要条件。石窟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文物本体无重大险情,文物周边环境无重大安全隐患;(二)文物本体构成清晰、历史内涵准确、文化价值突出;(三)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有满足研究、解说、管理需求的专业人员;(四)有醒目、清晰的
4、文物保护标志说明;(五)有规范、齐全的文物记录档案;(六)有齐全的日常保养维护制度,并有专人落实;(七)有与开放相适应的保护、安防、消防、展示、导览、道路、游客集散服务等开放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八)有必要的人员、文物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九)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以上基本条件,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性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规定;涉及价值评估、阐释的,应当充分听取多学科专家的意见。第七条准备工作。石窟寺开放应当事先按照本导则第六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开展可行性评估,确认具备开放基本条件后,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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