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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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的授权审批管理,提高往来资金的审批、核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院与外部医院、所属单位及医院内部职工发生的各项往来资金的授权审批均依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往来资金授权审批管理第三条、暂付款授权审批:(一)医院各种暂付款项,应根据交款医院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院长签字批准后,由经办人员审核办理;(二)对不符合规定,超过医院预算或计划的借款,经办人员应当拒付或少付;(三)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尚未办理结算清账的,原则上不再借款;暂付给所属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原则上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
2、另行办理。第四条、暂存款授权审批:(一)医院收取暂存款项后,经办人需确认凭据和款项来源或用途,确认后方能办理暂存款支取或划转;(二)医院划转暂存款需经经办人填制划转单,注明款项来源、金额,经财务科确认无误后转入医院相应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三)医院个人支取暂存款需由受益人或受托人填制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方能支取;(四)因代收或从职工工资代扣形成的暂存款,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请领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取或划转。第五条、应付款授权审批:(一)医院各项应付款项,应在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手续或取得合格服务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经医院主
3、管领导审批后,由经办人予以付款支付;(二)应付款交付应及时,支付完成后,财务科做好相应账务处理。第六条、应收款授权审批:(一)医院各项应收款,由经办人定期进行催报催缴;(二)账龄较长的应收款,还应做好可回收行评价,避免形成坏账。第七条、医院往来资金审批办理时限为工工作日,相关审批和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第八条、医院往来资金授权审批应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确保办理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第九条、医院往来资金业务发生后,登记入账时,财务科应对往来业务的事由、金额、时间予以确认、核准,经医院主管领导核实批准签字后方可登记入账。财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有权拒付。第十条、医院办理往来资金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医院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4年03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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