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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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概念的般逻辑知识及应用22.1窠例分析:2.2案例分析:2.3案例分析:2.4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白2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白3定义法人的过错4划分残疾人的辩白4第四章性质命题54.1 案例分析:4.2 案例分析:4.3窠例分析:4.4案例分析:4.5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那么矛盾吗5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那么矛盾吗6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7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8换质换位法断舌人是凶手吗8第五章复合命题95.1案例分析:选言命题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9第六章标准命题10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10第八章演绎推理118. 1窠例
2、分析:8.2 案例分析:8.3 案例分析:8.4 案例分析:8.5 案例分析:8.6 案例分析:三段论郝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H选言推理是谁杀了刘某?12假言推理是从轻还是从重?13假言推理袁滋如何悬案14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15二难推理辩护律师为何陷人窘境?16第九章归纳推理179.1 案例分析:9.2 案例分析:9.3 案例分析:9.4 案例分析:9.5 案例分析:9.5案例分析:归纳推理怎样得出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7求同法注射速度过快是死亡的直接原因18求异法尸块在阳光下腐败可以形成褐色斑迹19并用法马可在家和嫌疑犯作案之间具有因果联系19共变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
3、20剩余法负重增加是脚印加深的原因21第十章类比推理2110.1案例分析:类比推理程序瑕疵的文件是假文件吗21第十一章侦查假说2211.1案例分析:假说破案需要假说221L2案例分析:假说的提出可以提出哪些侦查假设23第十二章论证2412.1 案例分析:12.2 案例分析:12.3 案例分析:12.4 案例分析:12.5 案例分析:12.6 案例分析:12.5 案例分析:12.6 案例分析:12.7 案例分析:间接证明牧人是否强奸24直接反驳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25间接反驳警官在说谎26归谬法陆某是完全自愿离婚吗27偷换概念别把手放在口袋里28混淆概念思想犯罪和犯罪思想28曲解概念死
4、刑和死缓29矛盾律自相矛盾揭露的谎话30排中律阿里亚获得了自由31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2.1 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白【案情摘要】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下为一例: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成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成认危害民
5、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井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成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
6、逻辑问题】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参考结论】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逻辑分析】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那么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
7、国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成认自己意图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益的统一体,政府那么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2.2 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
8、的辩白【案情摘要】德国的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人了某一城市公园。这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椅进人城市公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到达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方声称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处分。该男子那么认为因为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其日常的行开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而关于城市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
9、了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时速,电动轮椅不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问题】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参考结论】本案涉及明确“运输工具”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电动轮椅”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逻辑分析】本案中所谓“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是一个法律规那么即法律标准。法律规那么的逻辑构成有三个要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条规那么的假定为: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行为模式为: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条规那么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后果,不过这条规那么暗含着否认性的法律后果。一个法律规那么能否运用取决子该法律
10、规那么的假定是否符合案件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对这条法律规那么的假定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德国法的一般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这条规那么的假定分为如下的要素:运输工具。进人城市公园。也就是说,但凡具有上述两个要素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这条规那么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案件的事实是一个行为人乘电动轮椅进入了城市公园。显然,第二个要素行为人是满足了。那么关键就在于第一个要素行为人是否满足,即电动轮椅是否是运输工具,也就是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是否广阔到包括了电动轮椅,或者说电动轮椅这个词项和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在本案中看上去十清楚确的概念出现了模糊的情形。究竟
11、电动轮椅算不算运输工具呢?“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不受来自高速行驶物体的伤害,是为了确保城市公园的环境不受高速行驶物体的危害。因此任何能够带来危及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的平安和城市公园环境的危险的高速运动的物体都应该被禁止,从而电动轮椅应当包含在该规那么的“运输工具”之内,也就是说,电动轮椅和运输工具这两个词项外延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2.3 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案情摘要】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翻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
12、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翻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表达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当责任。【逻辑问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逻辑分析】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是定义的根本原那么,违反这
13、条规那么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的过错,这个定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法人的过错”作了错误的解释。法院将法人成员非职务行为的过错也视为法人有过错,是基于法院认为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管理之责。但是,法人对其成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对于成员纯属私人的事务或行为,法人既没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只能由成员个人自己负责。法院把不属于“法人的过错”也认定法人有过错,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4 案例分析:划分
14、残疾人的辩白【案情摘要】小王外出到A城市打工3年,事业有成,娶妻生子,但是小王的户口还在某县某乡B村。因此小王将户口从某县某乡B村迁出,但是在A城的落户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为了确认自己的住所以便从事一些商业交易活动,小工特地查阅了一些法律法规,发现规定住所的相关法律标准有如下两条:其一是民法通那么第15条,该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该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
15、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逻辑问题】依据这两条法律标准,小王住所应为何处?【参考结论】依据这两条法律标准,小王住所应为A城市。【逻辑分析】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把一个概念所指称的一类对象分成假设干个小类,把一个属概念分成几个种概念。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组成。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概念。划分的子项就是母项被划分后得到的各并列的概念。划分标准就是将一个母项划分为假设干个子项时所依据的一定的属性。划分的方法有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以及二分法、多分法。划分的规那么有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不相容、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本案中,两条
16、法律标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住所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进行的划分:第一,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所为经常居住地;第二,没有户籍所在地而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包括出外住院治病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第三,没有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住所为原户籍所在地。这个划分是一次划分,而且是把事物的两个属性综合起来作为统一的标准进行的划分。第四章性质命题4.1案例分析:全称肯定命题婚姻法与民法通那么矛盾吗【案情摘要】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
17、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逻辑问题】1 .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2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参考结论】1.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2,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立。【逻辑分析】1 .全称肯定命题是陈述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其命题形式为:所有S是P。直言命题是由主项、谓项、量词、联词四种成分组成的。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省略了量词,根据逻辑
18、的分析,省略的量词是全称量词。因此,该法律规定相当于:“所有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 .基于上述分析,命题的主项“子女”被全称量词“所有的”限制,因此,不但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有蟾养扶助的义务,没有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也有蟾养扶助的义务。张某的儿子和女儿以自己没有受到母亲抚养为由来抗辩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是不能成立的。4.2案例分析:主谓项的周延性婚姻法与民法通那么矛盾吗【案情摘要】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到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小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和第13条规定。小王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己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
20、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那么发生了矛盾。【逻辑问题】小王的认识正确吗?【参考结论】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逻辑分析】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和谓项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全同关系,也可能是种属关系。本案中,民法通那么规定了如下的命题;(I)I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4个命题都
21、是全称肯定命题。它们的主项都是周延的,而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不能说,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
22、部外延进行陈述,没有排除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一般说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情况。但是有例外。婚姻法就对行使婚姻缔结权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问题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因此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那么并没有矛盾,这恰恰反映了立法对于逻辑工具的运用,即利用了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的逻辑性质。但是,小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4. 3案例分析:简单命题对当推理马克吐温的声明【案情摘要】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在镀金时代这部小说中揭露了美国政府的腐败,以及政客、资本家的卑劣无耻。此书发表后,在
23、一次酒会上马克吐温对记者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姨子养的”。华盛顿议员们大为愤怒,要他抱歉澄清,否那么要以法律手段对付他。过了几天,纽约时报刊登了马克吐温致联邦议员的“抱歉启事”,全文如下:日前敝人在酒席上发言,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姨子养的”。事后有人向我兴师问罪,我考虑再三,特此登报声明,把我的话改正如下:“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嫉子养的”。【逻辑问题】“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嫉子养的”与“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姨子养的”这两句话具有什么逻辑关系?【参考结论】上述两句话具有不可同假但可同真的逻辑关系。【逻辑分析】“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妹子养的”这句话可以分析为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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