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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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好用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大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法总则部分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第二条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我国特有的这一法人组织同其他法人区别开来;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这蕴含着本法的底层逻辑。这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大法,推动了乡村全面振兴。农村集体经济源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这个概念寻根溯源。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的制度性成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
2、阶段,我们党靠“打土豪、分田地”把亿万农民团结起来,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给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带来的变化是平均地权,通过土地改革,把占有土地比较多的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农和下中农,使农户按人平均占有的土地大体相当。但经过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仍然是私有制,农村仍然是小农经济,只是以平均地权的小农经济取代了地主主导的小农经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不能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我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了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在党的七
3、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中国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后,要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由此可知,新中国进行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范畴,还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实行了土地改革。虽然农业生产恢复很快,但农村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就是两极分化苗头。据中央党校原副校长、著名经济学家苏星撰写的新中国经济史(修订版)披露,在解放比较早的东北地区和山西地区,到1951年都出现了一部分农民卖出土地成为新贫农,一部分农民买入土地成为新富农的现象,而且买入土地的农民多为农村基层干部。为了
4、引导广大农民摆脱小农经济、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新中国诞生之初,我们党就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总结继承革命根据地时期领导农民办合作社的历史经验,在农村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还成立了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称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1955-1956年,我们党领导在各个经济领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改造的脉络大致如下:在农业合作社化运动中,农户带着土地、畜力等基本生产资料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所谓“初级”,就是农户的土
5、地、牲畜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其所有权还是归农户私有。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对土地和畜力也给予一定的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只有十几户、几十户。到1955年底,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3.3%。同时也出现了1.7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化发展到高级阶段,意味着社员的私有土地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和大型农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归社所有。合作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合作基础上组织社员集体劳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有几百个农户。到1956年年底,全国有54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吸纳社员占到农户总数的87%,到1957年底则达到了96
6、以上。随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农村普及,土地私有制在事实上已经消亡了,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登上历史舞台,彻底地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的“耕者有其田”制度成果,基于私有制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也彻底消亡。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成立的基础上,1958年在全国范围形成了“小社并大社”势头,有的大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自己称为人民公社。这一名称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认同,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在全国农村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年年底,全国成立了26578个人民公社,加入的农户有1232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1%
7、人民公社制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乡村政权组织;二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和公有化程度高。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总体上也存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匹配,在人民公社初期甚至刮了一阵“共产风”,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首次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形成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固定下来,确立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制度起源,是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所规范的乡镇、行政村、
8、村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三个层次。上层是人民公社,就是现在乡镇的前身。中间层是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是现在行政村的前身。基础层是生产队。生产队是现在村民组的前身。所谓“队为基础”,是指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构成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行的农村改革,就是首先从生产队开始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就是生产队。关于如何评价农村改革前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讨论,应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上来。党中央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来,我们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
9、利是辉煌的,同时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为了更为深入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基本范畴,全国人大农委原主任陈锡文同志的一个观点值得重视。他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内公外私”特点。即从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看,土地是公有的,不是农户私有的;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看,边界非常清晰,具有排他性,一个村民组的农户对其他村民组的土地不具有任何权利。党中央制定人民公社60条之后,农村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边界一直清晰且稳定,生产队即现在的村民组所属的土地,大体上与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户及其土地相吻合。这就告诉我们,理解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0、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概念,要同村庄的行政区划边界联系在一起,要同这个边界范围内的土地养活的人口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优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称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初衷就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这部法律颁布前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议论。有人认为应该否定农户经营体制,回到过去的集体统一经营,还有人认为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不宜再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这些议论虽然在观点上尖锐对立,但共同点是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所承载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优势。新时代要发展壮大新型农
11、村集体经济,必须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搞清楚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优势。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三个要件。第一,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是归农户私有,也不是归国家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在国有农场之外,农村土地都归农民集体所有。第二,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除很少的农村还保留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外,绝大多数农村都采用农户经营体制。第三,集体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当年党中央总结小岗村等农村改革典型的经验,把农户与国家、集体的利益分配关系概括为“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用集体提留形成的集体积累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上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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