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财税实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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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税收相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一、异常凭证的范围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包括:(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2 .生产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1)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2)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3)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3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4 .
2、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3、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二、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
4、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
5、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三、异常凭证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处理工作流程(一)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异地协作平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系统(
6、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系统)中,根据异常凭证的情形,分别采取以下三种认定及推送方式:1 .系统自动认定。由增值税发票管理、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等相关系统,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设定的标准自动认定异常凭证并推送至异常凭证系统,再由异常凭证系统直接推送至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符合本规程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第三项、第四项中比对不符和第五项情形的异常凭证,适用此种认定及推送方式。2 .先系统筛选,再人工认定。先由异常凭证系统筛选出达到设定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形成待办事项,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认定,经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由异常凭证系统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7、进行处理。符合本规程第一条第四项中缺联作废和第六项情形的异常凭证,适用此种认定及推送方式。3 .人工录入认定。除采取上述两种认定形式外的其他类型异常凭证,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异常凭证系统,由异常凭证系统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二)异常凭证的解除1 .空白异常凭证的解除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找回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未发生损失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2 .其他异常凭证的解除纳税人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异常凭证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常凭证系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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