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外国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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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外国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外国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一)美国法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及停车位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作为独立的专有部分单独买卖。美国法律对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安排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界定为共有部分,其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第二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停车位界定为房屋单元的组成部分,如果住宅小区是按每户一个地下停车位的原则设计的,则可以为每个房屋单元的
2、业主指定一个固定的停车位,该地下停车位从属于房屋单元,只能随房屋单元转让而转让。第三种方式是将小区内的停车位界定为指定供专用的共有部分。1977年,美国公布了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供美国各州立法参考。1(二)日本法依日本的学说和实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场可分为两类:一是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种是屋内停车场,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2而对屋内停车场日本学界
3、存有争议,法院判例各一。日本学说在昭和56年以前的法院判决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屋内停车场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根据专有部分理论,出售公司在未出售停车场时,停车场归属于出售公司当属无疑。第二种意见认为:屋内停车场为共用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点上,各国对专有权或是共有权的范围也作了具体阐述,对我国的此类立法也是有帮助的,例如在专有权利用上的独立性问题,日本的一个判例,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有共用设备,该屋内停车场亦具利用上之独立性而仍可成为专有部分。因为其满足了以下三项要件:1排气、抽水管道设备仅占该地下室小部分,其余部分能够提供与独立的建筑物未有实质性差别的排他性使用机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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