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监理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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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发包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监理合同书发包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工程监理有关事项,经双 方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总投资:5. 工程总工期:二、监理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 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三、监理期限:四、工程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五、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方式、 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工 程监理费。六、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监理合同书;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
2、的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以上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 的协 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 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书正本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九、合同签定的地点、时间:1签定地点:2签定时间:年月曰发包人:(盖章)章)法定代表人:(签委托代理人:(签邮 编:章)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法定代表人: 章)电 话:监理人:(盖章) 委托 代理人:(签章)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含义及用语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
3、予的含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 由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 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 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 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 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
4、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 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合 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 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 为。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 和规 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5、国务 院有关部 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 程项目建 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 与监理人 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为准。在不作出处理即可能导致人 身、设备 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 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 监理机构 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
6、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 及委派的 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 规划派出 专业配套、 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的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 和人员进 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 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 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
7、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 的技能提 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 的开展监理服务, 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 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 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 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 归档,并 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
8、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 包人提 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 包人。本 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 未征得发包人同意, 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 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 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 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 监理人应就延 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9、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或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 质 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 担 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 (交图、交 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 工作环境 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 监理业务 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
10、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事 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 的书面决定,监理 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的权限 等内容, 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 述条件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所 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
11、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 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八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 包 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二、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规
12、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三、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意见, 并 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四、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五、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 停工令、返工令和 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六、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 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验收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七、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 料、 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八、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九、对承包人
13、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一、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二、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 自己承担。发包人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 问题的最 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
14、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 称职的监 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 长,均视 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监理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 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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