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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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从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200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地落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在指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又专门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实际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当被更加认真地认识和对待。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犯罪形
2、态和犯罪结构不间断发生变化,犯罪整治管理的观念、模式和机制也会顺应时势与情境而进行调整,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必须得到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它蕴含着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治罪与整治管理并重的辩证统一原理。“宽严相济”既不是一律从严,也不是一味从宽,“宽”有宽的界限,“严”有严的标准,要形成相对合理的结构关系。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推行,我国犯罪整治管理的基本格局发生了明显转变。一个典型标志就是轻罪整治管理的渐渐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
3、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则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的实践效应,既符合其精神与宗旨,也符合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本质和方向。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宽”与“严”任何一端的偏废,都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和要义,“宽严相济”的本质是追求“宽严”结构关系的科学配置。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并没有彻底消除,甚至报复社会型的重大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在个别地方仍有发生。因此,切忌在“宽”的基本面向遮蔽之下疏忽了“严”的一面,只有实现宽严功能的有机结合,
4、对严重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才是“宽严相济”的应然之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犯罪整治管理的调节器,也提供了社会控制的一种方法论,其科学性及实践意义值得坚持。杜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可能产生的不当倾向和误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备进步意义,其自身也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在落地落地实施过程当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不当的现象、倾向和误区,需要加以辨别、规避。归纳而言,这些误区主要有如下三种。第一个是陷入“要么宽,要么严”的二元窠臼,将“宽严”关系简单机械理解为非此即彼,导致一味或过度地从宽或从严,可能导致走极端、突破底线,进而出现“纵容”犯罪或者过度严苛的情况,甚至出现类似罪行在不同时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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