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大修订35项内容最全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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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重大修订35项内容最全解读变化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变化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
2、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变化三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之前的公司法,为了鼓励创业,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由股东们商量一个长期限,把注册资金补齐就行了。这事实上就成了“0缴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
3、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该条规定打击了虚假繁荣,同时对代理记账公司形成一记重锤,可以逐步清理没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注册公司将变得非常谨慎,注销公司的态度也会异常坚决。变化四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后一个大股东,控制几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铁了心搞砸其中的一家公司,坑蒙拐骗,然后把钱都输送到自己另外的企业,这
4、样行不通了。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另外的公司,来赔偿这家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铁了心当老赖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记重锤。变化五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条规定,利好第三方评估机构,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变化六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5、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变化七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变化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如果公司欠债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注
6、册资金实缴到位。这句话隐含的意思是什么呢?股东补齐注册资金后,公司就可以申请破产了。以前的公司法,想破产很难,需要证明公司没钱还债,还需要证明公司资不抵债,这就导致很多地方法院判定破产的标准不一样。这事实上导致很多企业已经实际上破产了,但是破产申请并不会被通过,因此出现了很多僵尸企业,在多个债权人诉求的情况下,股东实际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从股东的角度考虑,即便出资补齐了公司注册资金,其他公司的债务还是要背,那么股东肯定不会再出资补齐注册资金,这样就出现了一个bug,债权人没要到钱,股东也没摆脱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让债权人分到一部分钱,同时让股东摆脱无限连带责任。变化九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7、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变化十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变化十一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
8、事,也可以不设监事。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因此,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有限公司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实现对大股
9、东的监督制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变化十二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化十三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变化十四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修订
10、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除斥期为六十日,且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计算。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了更有利的保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变化十五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打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
11、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公司或股东不得不走繁琐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程序的僵局,尽量减轻对公司正常运行的影响。变化十六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十七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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