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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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2022)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2022)全文全文-【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发布日期】2022-03-10【实施日期】2022-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信息信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修订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81条,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医疗器械行业迎新规。把委托生产纳入
2、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在跨区域监管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切实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浙江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戴桂平第一时间向记者分享办法的亮点。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品质高级副总裁李勇表示:“办法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作出明确要求,更加强调企业作为质量管理主体的责任落实,同时对于注册人、备案人委托过程的质量管理带来新的思考。”前言前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作为医疗器械监管的核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办法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这也是行业重点关注的内容。“注册人制度改革释放了红利,促进医疗器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也对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提出新命题
3、办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李勇说道。办法落实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的要求,既给予允许受托生产企业凭注册人的注册证办理生产许可等便利,也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行为负责,细化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质量管理等要求。“办法把委托生产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强化注册人的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戴桂平指出。李勇表示,办法规范了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行为,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按照办法,委托生产情况下,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
4、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戴桂平看来,这一规定使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形成民事上的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企业不仅要按照注册人的要求执行,还要接受注册人的监督检查。“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约定的分工,关注知识产权的维护,落实好上市后监管的相关要求。”李勇认为,办法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注册人、备案人享有便利、但主体责任不容推卸,要特别关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履约能力,切实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强化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注册人备案人制度鉴于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的情况十分普遍,探索跨区域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法在跨区域监管方
5、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办法明确注册人所在地药监部门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的检查职责以及跨区域开展检查的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注册人的监管。要求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应当分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跨区域监管促进委托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监管部门采取了品种属人,生产属地的监管思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医疗器械国际合作分会执行会长林森勇解释,注册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对注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检查,两地相互
6、配合、协同监管。他表示,有力有效的跨区域监管在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同时,还能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精细化分工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又将进一步助推监管能力的提升。在戴桂平看来,办法完善跨区域监管手段,是完善治理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有益探索。在提升治理能力方面,办法还有一系列举措,如:分别列举了对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内容,体现精准监管思路;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共享,实现智慧监管,提升治理效能。此外,办法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依据产品和企业的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注册人、
7、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明确检查计划、频次和形式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完善跨区域监管手段完善跨区域监管手段办法新增的对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代理人的要求引起不少行业人士关注。办法要求代理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义务,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相关工作,并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代理人拒绝、阻碍、拖延、逃避国家药监局组织的境外检查的处理措施。“此举有利于落实进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将中国的监管法规要求转化为其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戴桂平介绍,此前,部分境外生产企业完全依靠代理人传递我国的监管法规要求,但一些进口代理人未有效转达我国医疗器械监
8、管法规规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如今,办法进一步明确代理人责任,督促代理人切实履行职责,这对进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进口产品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有监管人员告诉记者,找准抓手加强进口产品质量监管,只是办法加强风险防控的众多措施之一,除此之外,办法还有诸多制度设计。例如,办法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报告形式,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等按相应规定进行报告,便于药监部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应注意的是,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处罚要求,明确对未依法办理许可
9、变更、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等情形的罚则。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距离办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李勇建议企业做好迎接变化的准备。他认为,企业要及时进行学习和解读,加强管理层及员工对于法规文件的学习,对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织密全过程监管网织密全过程监管网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生生产许产许可与可与备备案管理案管理03生生产质产质量管理量管理04监监督督检查检查05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6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加强医
10、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第三条第三条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
11、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四条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五条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
12、验中心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重大有因检查和境外检查等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和评估。第六条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第八条生生 产产 许许 可可 与与 备备 案案 管管 理理第二章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13、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第九条第九条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四)生产管理、
14、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八)生产工艺流程图;(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相关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第十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15、当场更正;(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
16、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核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
17、条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正本和副本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副本记载许可证正本载明事项变更以及车间或者生产线重大改造等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等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
18、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
19、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向新设生产场地所在
20、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收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仅副本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重新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收回原许可证副本。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的;(二)
2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
22、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生产产质质量量管管理理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并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
23、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环境要求合理配备、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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