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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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042号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馈。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党政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省直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平级转任方式,从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
2、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第三条 省直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第七条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省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在系统内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省公务员主管
3、部门审定同意。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七)身体健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三)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第三章 遴选程序第十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按照以下
4、程序进行:(一)制定遴选计划和方案;(二)发布遴选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组织考试;(五)考察与体检;(六)公示、试用和审批。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由遴选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遴选单位编制、职数和缺额情况,以及公开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等。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按分工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提出的遴选计划,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遴选单位、职位名称和职位数;(二)遴选范围、报考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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